梁国山/文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出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该《办法》共分9章,有59条规定。它是规范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如何计算其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工资薪金、资产折旧或摊销、借款费用、租金支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及其他扣除项目可准予税前列支有关扣除金额的标准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是在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同经济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时开展成本、费用及利润核算时,所产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调整、充实、完善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金额的标准。它是企业从事应纳税所得额核算中必须遵循执行的法定准则。因此,纳税人学习和贯彻执行该《办法》的情况如何,这是关系到企业是否正确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大事情,有必要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但是,税务人员从近期开展税收检查和管理工作中了解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开始实行至今一年多来,一些上市公司对学习贯彻该《办法》情况令人担忧。许多上市公司对《办法》不甚了解,还有不少上市公司根本不知道有该《办法》出台。因此,这些企业在核算申报应纳所得额过程中,还是按原来旧的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标准计算,这必然会产生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准确的问题。也就加大了企业和税务人员在今后依该《办法》调整帐务及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工作的难度。
有鉴于此,各上市公司所得税自行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促请上市公司要主动深入学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认真领会其精神,按有关规定自行做好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的核算调整工作,避免由于不按新旧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定所造成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以免税务机关按税务违章问题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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