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昨天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教育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加强投资者教育是证券机构的应尽职责》的讲话。她说,作为投资者与资本市场的桥梁,证券机构应明确自已在投资者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和强化投资者教育的职能。
史美伦说,我国资本市场的个人投资者数量,在最近几年有前所未有的增长速度,目前投资户总数已超过6000万。从绝对数字上看,仅次于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证券投资已经成为许多中国人理财的一部分。在国内的任何一个大城市,书店里都有大量有关投资股市的各种书本。每天早晚的电视新闻里,也有股市走势分析和投资者的咨询。这种情形在几年前是无法想象的。
史美伦指出,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负有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定职责。周小川主席一直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市场建设与市场监管诸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中国证监会不断地加强监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和整顿市场秩序,就是切实履行这项职责。
史美伦说,经过十年的实践并参考境外证券市场的经验,我们也逐步认识到,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真正有效地保障投资者权益,上述的措施还不够。与这些措施同等重要的是,需要紧迫地开展全社会的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建立适当的投资知识和提高风险意识。这一点已经越来越被全社会所认识。
史美伦指出,今年,中国证监会将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正在加紧落实。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向各派出机构印发了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并正在由培训中心牵头组织、协调、举办各种投资者教育活动,包括编写适应投资者需求的教育资料,在证券报开辟投资者教育专栏、建立投资者教育网站等。目的就是提高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水平,使他们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增强防范投资风险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地方政府和新闻媒体对开展投资者教育也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史美伦强调,境外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的经验表明,投资者教育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化活动,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市场参与者的广泛参与。证券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和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投资者与资本市场间的桥梁,更应明确自身在投资者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和强化投资者教育的职能。她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说明为什么证券机构应该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一,证券机构进行投资者教育是投资者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表明,完善的投资者教育体系,是证券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市场都已建立了包括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机构、民间投资者教育机构、投资者权益组织等的投资者教育体系,形成了互为补充、以便满足投资者各种层次教育需求的运作模式。现在,中国证监会正在顺应市场要求,建立我国的投资者教育体系。证券机构应当借鉴比较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发挥应有的教育作用。
第二,证券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投资风险提示体系。投资者从决定进入资本市场,到决定购买某个投资产品,要经过多次的风险评估。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缺乏理性的认识,投机心态浓厚。因此,建立多层次的风险提示体系更为重要。我们希望看到,由中国证监会在投资者入市时提示资本市场的风险,证券交易所侧重揭示投资交易的风险,而证券商则应着重向投资者提示购买特定投资产品面临的各类风险。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基础上,“买者自负”的原则将更易为投资者所接受。
第三,证券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还有利于促进自身规范经营。证券机构既负有保护投资者所委托资金的诚信责任,也有向投资者告知相关信息、提示风险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同时,投资者教育亦有助于扩大我国资本市场的厚度。我国内地现有的6000万投资户仅占总人口的5%弱(中国香港为18%,美国为49%)。加上我国人民的高储蓄率,如果可以引导我国居民的巨额存款投入资本市场,将会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带来更高的效益。国外很多调查表明,投资知识缺乏和对投资风险不了解,是制约人们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因素。因此,证券机构应该将开展投资者教育作为市场营销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公众的投资理念和知识,增强投资者参与市场的信心,让更多的人参与资本市场。投资者积极参与市场,证券机构就能更好地拓展业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投资者教育也是促进我国金融创新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各证券机构都重视开展金融创新研究和实践。但是,无论是制度创新还是工具创新,投资者的参与都是创新成功的必备条件。向投资者普及各种证券知识和各类创新的背景知识,则是投资者理性参与的基础。比如,我们将会推出开放式基金,如果投资者对这一品种有全面的了解,对其风险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就不会轻易发生恐慌以及挤兑、抛售现象,对市场的稳定是有利的。
史美伦说,证券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有不少独特的优势。优势之一是证券机构对投资者的情况和教育需求最为了解。通过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可以掌握投资者的脉搏。优势之二是证券机构具有丰富的资源。既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持,又有庞大的研发部门作为后盾。优势之三是证券机构已建立庞大的客户服务体系和网络,这些网络亦可适用于进行投资者教育。优势之四是证券机构广泛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对机构本身的市场营销导向有内在的利益驱动,因而易于长期维持这项工作。
史美伦同时指出,根据境外市场进行投资者教育的经验和教训,证券机构,在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中应依据自身特点,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要注意投资者教育的科学性和长期性,切忌走形式。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投资者教育需要造成一定的声势,但不能只是采取短期的、运动式的方式。一定要意识到,投资者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扎扎实实的工作,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看出成效。资本市场越发达,投资者教育的需求会越强烈。
其次,证券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应与证券咨询业务或其他市场营销活动适当分离,以避免利益冲突。证券机构出于经营目的进行的咨询活动、市场营销都具有一定的利益导向。因此,证券机构要制定工作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让投资者认识到哪些是公益性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哪些是公司的经营行为。这样,投资者才会对证券机构提供的投资者教育内容产生信任感,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各证券机构应注意教育信息共享,避免资源浪费。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和协调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工作,各教育主体,特别是证券机构的创造性参与,对建立我国富有活力的投资者教育体系也非常重要。在这方面,证监会已做出努力,在组织编写全国统一的投资者教育教材。希望各中介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和地域特征,多开展有特色的活动,并努力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在这方面发挥协调和推动作用。
史美伦最后强调,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国际化进程逐步加快,必须建立一个能掌握基本投资知识、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的投资者群体。这样,我们才可以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即理性的投资者对证券机构和上市公司进行市场监督,而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相互竞争,中介机构完善服务,上市公司提高素质,中国的资本市场就会更为健康地向前发展。 (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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