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继21日发布声明指责方正科技董事会滥用职权和侵犯股东权益后,北京裕兴等六家公司今日(23日)就“认为方正科技董事会违法问题”一事进一步做出说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提出增补推荐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提案的股东具有提供相关任职资格证明材料的义务;根据《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因此,我方认为相关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应由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方正科技”)董事会搜集。
但我方作为方正科技的大股东,愿意对方正科技董事会提供帮助和支持,在五月十一日提供了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简历后,又于五月十六日向方正科技董事会提供了相关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并特别提出如方正科技董事会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则请方正科技董事会提供现任董事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或指明何种材料方具有充分证明效力,以备我方参照办理。我方认为,我方的上述行为均是对方正科技董事会的积极协助,是以方正科技的利益和广大方正科技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的。
但是,方正科技董事会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也不提供方正科技现任董事、监事或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并拒不说明何种证明材料才具有证明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因此,我方认为,方正科技董事会不尽力搜集我方增补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而要求我方提供此类材料,已属严重失职。
《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同时规定,当董事自身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因此,我方认为,方正科技董事会不尽力搜集我方增补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并武断地认定我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我方认为这种行为是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违反,是对董事会职权的滥用和对股东权益的侵犯。我方对方正科技董事会作出此种行为的真实动机和意图表示怀疑,对广大方正科技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表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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