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看裕兴等六公司的“一致行动”

2001年05月23日 07: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消息 对“一致行动”现象如何引导规范?方正科技董事会究竟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和侵犯股东权益问题?北京裕兴等举牌方信息披露是否合规?针对近期裕兴举牌方正科技事件中出现的一系列敏感问题,昨日部分资深法律专家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法律专家们认为,根据境内外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北京裕兴等六家公司联合举牌的行为已构成了“一致行动”的概念。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吴弘表示,这种行为可以说是一致行动,但六家公司并不是一致行动人。他说,根据我国《证券法》,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要举牌,这里的投资者应该是指单个股东,不涉及多数股东。而香港的《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对一致行动人界定的四种条件,都是指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他强调,目前我国对一致行动人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像这种无关联企业联合举牌的现象不应该助长,否则会扰乱市场秩序。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吕红兵认为,在目前尚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无关联企业联合举牌的行动不规范,也带有不确定性,这种行为容易成为操纵市场的借口。

  法律专家顾功耘指出,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如何对一致行动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使其尽可能向规范方向发展。他表示,一致行动这种现象在证券市场已不是第一次出现,今后还可能出现,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不可能回避,不应该简单否定。现在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操作者自然会形成一些不规范。他强调,这其中对一致行动和操纵市场的界限怎样确定很关键。他说,一致行动应达到三个条件,即要有共同的意图表示、有一致批量购买股票的行动和有公开披露的要求。既然是一致行动,大家的行为就要公开,对为什么要联合、联合举牌要达到什么目的等应该向投资者披露,否则就值得怀疑。

  方正科技股东年会将延期召开,北京裕兴对此颇有微辞。对方正科技董事会推迟股东年会的合法性怎样看待?吕红兵律师认为,首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方正科技的《公司章程》,方正科技董事会有权对提案及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这是董事会的职权,也是董事会的义务;第二,根据《公司法》第57条、58条及公司章程第78条,因北京裕兴等六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董、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证明文件,北大方正情形亦基本相同,有鉴于此,公司董事会无法将上述提案提交股东年会进行表决,只能延期召开股东年会。顾功耘教授也表示,从法律上讲,推迟股东年会不存在问题,方正科技董事会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表现了董事会负责任的态度,这是无可指责的。

  举牌后,北京裕兴等举牌方以声明的形式先后披露了不少信息,这种行为究竟应如何规范?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徐士英及吕红兵律师均认为,既然举牌方已是方正科技的大股东,并且有些声明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影响,就要根据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首先应该报告交易所,然后在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告,而不应擅自在互联网及其它媒体随便发布信息,这样容易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记者 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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