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4月28日报道 日前,PT水仙的9位股东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这一行动,使本来已经颇多争议的退市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据了解,状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这9位股东共拥有PT水仙股票数万股。9名PT水仙股东的起诉理由是,上交所与证监会的有关PT股票的政策法规前后矛盾,造成他们在投资PT水仙股票时蒙受了重大损失。他们认为,中小投资者无法在承担市场风险的同时,又承担突如其来的政策风险,因而决定寻求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PT水仙退市令发出后,证监会和上交所均明确表示要确保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同时似乎更强调投资者应该“风险自负”。
4月27日,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采访时称:“首先我要声明的是每个人都有权要求自己的合法权利。PT水仙的退市本身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在里面的,不然证监会不会(这样)做的。PT水仙的9位股东如果真是要去做(打官司),那就请他到法院去,法院必定会给他一个公平的审判。”
事实上,梁定邦所说的“依据”正是导致PT水仙股东不满的原因。近期证监会和证交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退市的政策,但其中一些关键性条款却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宽限期”。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公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该《办法》提出:“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其中的宽限期是12个月。与《办法》同时发布的《通知》中规定,“目前已在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公司的宽限期为六个月”,而且年报披露后的45天内就要提出申请。但是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案)》第10.1.11条却规定,PT股票“在暂停上市后3年内的任何一年有盈余的,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PT水仙的9位小股东正是依据此条款而在买入股票后,期待PT水仙能在3年内扭亏为盈,错过了避开风险的机会。
让业绩不好的上市公司退市,目的是规范国内证券市场,同时也是保护更多投资者的利益。但退市不能简单一走了之,如何制定有效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是坚持“市场的事情由市场去解决”的本届证监会必须尽早解决的问题。(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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