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倪荣根) 最近,PT水仙的正式退市引起了部分PT水仙小股东的强烈反应。他们认为,上交所与证监会的有关PT股票的“游戏规则”前后矛盾,造成他们在投资PT水仙股票时蒙受重大损失。为此,9位PT水仙股东已于昨日联名将一纸诉状送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上交所和证监会。
这9位PT水仙小股东共拥有PT水仙股票数万股,都是在中国证监会今年2月22日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前买的。9位股东购买PT水仙的初衷源于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下称“规则”),该规则的10.1.11条规定,PT股票“在暂停上市后三年内的任何一年有盈余的,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这9位股东寄希望于PT水仙能在该“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后三年内”(而非“退市”)扭亏为盈,因而买入股票后一直未抛。然而,2月22日中国证监会突然发布的“办法”,使PT类股票面临立即退市的危险,而非三年,因而PT类股票应声大跌,造成这9位股东在投资PT水仙时损失惨重。近日,PT水仙又成为在上交所挂牌的PT类股票中惟一的退市公司,更将造成这9位PT水仙小股东不可预测的损失。
据了解,这9位股东中,有2位退休职工,1位下岗工人,5位在职职工,还有1位70多岁的老太太。他们表示,完全知道投资股市需要承担市场风险。然而,上交所的“规则”并未改变,证监会的“办法”又要执行,那么,由“规则”与“办法”引起的矛盾给中小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他们认为,中小投资者无法在承担市场风险的同时,又承担突如其来的政策风险,最终决定寻求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后:
对PT水仙小股东状告上交所和证监会的举动,个中是非本该由法律作出最后裁决,本报不愿过多置评。需要说上几句的是,在日益提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确保政策、法规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恐怕已不单单是资本市场及其监管部门所面临的课题。
尽管PT水仙退市令发出后,有关部门已多次明确表示要确保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这9位小股东发起的诉讼,至少体现出公民法律意识的苏醒,也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提供了视角。此事再次证明:“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是中国证券市场最终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国际金融报》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