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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达尔曼(600788)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6: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期本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存在如下未披露的法律事项:

  一、目前公司已收到的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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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陕西建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2004)陕执一公字第19-1号执行通知书,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亿元整、利息人民币213.21万元,案件执行费120万元及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陕西建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西执证字第79号,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3)陕证经字第001739号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280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28万元。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3日与申请人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3、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28号,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3)陕证执字第059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2日与申请人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4、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39号,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084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15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2日与申请人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书。5、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40号,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083号执行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85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2日与申请人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6、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41号,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115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300万元及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以上第3、4、5项借款担保案件,本公司已与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于2004年7月5日前归还全部本息(最少不低于1亿元),至今尚未偿还。根据协议,若到期未还,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将有权对借款抵押物达尔曼大酒店及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拍卖。

  二、目前公司已收到的民事判决书

  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装饰工程款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民事判决书(2004)陕民一初字第1号,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装修达尔曼珠宝钻石展销中心工程款38万元及利息、装修西安达尔曼大厦工程款3,352.57万元及利息。

  三、目前公司已收到的尚未开庭审理的法律文书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受理了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政府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依法确认双方所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因《协议书》而获得的相应土地;赔偿原告因协议无效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828.94万元。尚未开庭。

  以上一至三项共涉及金额37,147万元人民币及欠款利息。

  四、本公司近期自查发现银行存单偿还贷款事项如下:

  单位:万元

  质押银行存单所属金额还贷时间还贷单位备注

  西安市商业银行达尔曼2,1002004.1.18西安达尔曼实业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

  碑林支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000万元贷款

  作全额质押,2004年1月

  18日银行扣除。

  五、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正在会同聘请的法律顾问积极予以应对。

  六、由于我公司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就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进行的立案调查,同时公司也正在积极进行自查自纠,我公司将根据调查及自查的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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