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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席律师:民事赔偿不应影响市场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18日 08:40 证券时报

  本报讯(记者 段春华 刘兴祥)在由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于昨天在深圳举办的“公司法、证券法国际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陈大刚认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对证券市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证券市场,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他特别提出,在制定该司法解释时,有几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应当重视。

  他认为,首先,在强调公平和公正的同时,不能忽视效率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
断发展,证券市场筹集资金、配置资源的功能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需要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只有在强调公平和公正的同时,也不危害证券市场的发展,才能形成良性的结果,相互推动,相得益彰。因此,在强调公平、公正的同时,要照顾证券市场的发展。反映到司法解释中,原告的资格应有一定的限制,只有那些因为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才有权利获得赔偿。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以投资者的直接损失为限,同时要兼顾上市公司或者其它主体的清偿能力,如果因为赔偿导致上市公司和其它主体破产,证券市场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投资者公平、公正的基础也会丧失。

  其次,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处理好历史和现实的关系。对于历史的问题,要以历史的眼光看,前几年的证券民事赔偿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也符合当时的历史状况。

  第三,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都离不开政府的推动,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指导。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法律法规不可能规定得很详细,需要监管部门甚至是交易所制定大量的规定来规范。最典型的是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监管部门出台了大量的规定,交易所也有交易规则来规范。在证券民事责任的承担中,监管部门的政策,甚至交易所的交易规则都应当作为判断依据。

  另外,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虚假陈述者承担民事责任之前必然已经承担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三种责任的归责原则、理念是不同的,强制性地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还是会产生许多问题;三者还存在一个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效率问题,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显然比民事责任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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