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给予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四方面优惠政策是:第一,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第二,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
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第四,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就基金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的问题,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将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纳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毫无疑问的。基金管理人运用个人及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差价收入,实际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产生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按照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即为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该负责人指出,对开放式基金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为支持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记者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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