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实习生 李金平) 昨日11时,在崇文区某商城二楼,崇外大街工商所查获了四件非法“奥运福娃”毛衣。
据王小姐介绍,前日下午,她和几个朋友一起到崇文区某商城玩,准备买几件漂亮衣服。当逛到二楼一个店铺时,王小姐发现里面的一件毛衣前胸上竟有“福娃欢欢”的图案,而且该柜台也没有北京奥组委特许专卖的标志。细心的她马上用自己的手机拍了照。“现在
都讲保护奥运吉祥物知识产权,他们这样做是不对的。”前晚,记者来到该商铺查看,发现王小姐所说的那件带“福娃欢欢”的桃红色毛衣就在二楼的一个店铺前挂着。当问起店主还有多少件没有卖时,该商户表示所存不多。
昨日11时,崇外大街工商所所长严晓峰带人前去检查,当场从该商铺搜出四件非法带“福娃欢欢”图案的毛衣,并进行拍照留存,随后对该商户进行了批评教育。严所长表示,“福娃欢欢”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他们将和奥组委取得联系,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商户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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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公告(2005年11月11日)第五条规定:未经我委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吉祥物。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为商业目的使用吉祥物,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吉祥物:
将吉祥物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吉祥物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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