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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行业习惯代替产品标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16:04 北京青年报

  肖玮

  提醒

  每个行业都有各自的操作习惯、俗称和代号等等,这些对于业内人员来说一目了然的符号,却让消费者大伤脑筋,而且使消费者产生困惑,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家商店促销全毛绒线,每斤30元,张女士觉得划算,于是买了2斤回家,并请朋友帮忙编织,朋友凭自己的感觉和经验告诉张女士,此绒线并非全毛的。张女士立即查看绒线的外包装,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和说明,只有“品号216,色号9613,缸号34”等字样。张女士顿时有受骗上当的感觉,遂与商家交涉要求调换绒线。不料,商家辩解道,商品的品号为216,“2”字当头的就是全毛绒线,所以调换是不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相应中文予以标明;要求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因此,经营者应该依法用通俗易懂的文字作为产品的标识和说明,并切实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商家把行业内通常的操作习惯、俗称和代号等作为产品的标识提供给消费者,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注意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如果商品标识不清楚或看不明白,则谨慎购买,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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