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出台新管理办法 医生开药禁用缩写或代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07:07 北京晨报

  医生开药须用通用名

    禁用药品缩写或代号 字迹不得潦草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生的处方上则要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字迹潦草、涂涂抹抹、难以辨认的医师处方,将遭到禁止。昨天,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须使用药品通用名

  《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医院不得阻止处方外流

  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表示,一些医院的处方采取了密码式的处方办法,给患者到院外调配处方设置障碍。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维护公众的选择权,不能设置任何障碍阻止处方外流。

  毛群安说,按照规定,医生写在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必须规范,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核定的、标准的药品名称来开处方,而不能用医生个人或者某一个医院制定的约定俗成的办法开处方。医院的院内制剂,也必须按照申报所核准的处方名称来开具。否则将被追究个人以及所在医疗机构的责任。

  私开处方牟利取消处方权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办法》规定,医师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晨报记者 刘墨非

  相关报道:

    “滤油粉”事件

  调查结果近期公布

  晨报讯 (记者 刘墨非) 在昨天召开的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许多记者都在追问陕西

肯德基“滤油粉”事件的查处情况。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表示,一旦检查结果出来后将向媒体通报。他还透露,卫生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关于
食品安全
信息的发布机制。

  毛群安说,关于近段时间媒体报道的肯德基餐厅使用“滤油粉”的情况,目前卫生部已经对该产品以及使用“滤油粉”的油进行评价,一旦结果出来后,将及时向媒体通报。毛群安还透露,卫生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机制。“我们既要关注公众的饮食卫生安全,同时也要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权威和科学,防止对公众造成一些不太好的影响。”

  部分处方规范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根据规定,处方应将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药品剂量与数量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除特殊情况外,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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