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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修改60多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06:39 北京晨报
物权法草案修改60多处,主要修改六处,建议提请表决通过 据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张宗堂 孟娜 邹声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了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建议提请表决通过 今天的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杨景宇在报告中说,3月8日和9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有些代表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作了60多处修改,主要的有6处。 物权法不溯及既往 有些代表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其中有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有些问题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已经反复作过研究,对草案以不再修改为妥;有些问题需要经过实践,总结经验,再作研究。 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本法是否溯及既往,应予明确。比如车库、车位的归属,在本法公布前,有些地方的做法与草案有关规定不一致,本法公布后,是维持过去的做法,还是按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归属,应予明确。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新闻链接 企业节能所得可减免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15处,建议提请表决通过 据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张宗堂 邹声文 孟娜)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今天的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杨景宇说,3月9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逐条研究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对草案作了15处修改,主要的有4处: ·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有关扣除比例从10%提高到12% ·企业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减征免征所得税 ·不再具体列举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删除有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两个具体条款: 草案第十条第五项、第七项分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第五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第七项),不得扣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这一条上述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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