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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还能吃什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15:04 新世纪周刊
  

  面对人们发出的“我们还能吃什么?”的质疑之声,给予正面回应的监管部门不多。大家都在说,要加大监管力度,但如何加大,清理标准就能解决问题吗?

  对此,陈君石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说,我们现在从媒体上可以了解许多信息,比如某商厦着火了,死伤了一些人。但是我们似乎并没有像看食品安全问题那样引起“恐慌”,我们是不是就不敢住店逛商场了?

  我们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零危险是不存在的。我们不要求逛商场时的零危险性,也不考虑坐飞机的零危险性,但为什么偏偏要求吃东西的时候要零危险性呢?这是不现实的,所以要公平一点对待这个问题。

  一方面,我们不否认目前政府在监管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执法力度还有很多需要改善、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并不等于问题是那么的糟糕,以至于老百姓会问“现在我们还能吃什么?”假如这是事实的话,那我们谁还坐得住?

  陈君石告诉记者,我们一方面要正视问题,另一方面也要把比较科学的信息告诉广大的消费者,让大家客观现实地面对食品安全问题。

  免检、免责到免吃

  食品安全无小事,让人们吃得放心、安心不仅是食品企业的责任,更是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今年2月初的“苏丹红”事件,国家质检总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理应该算是及时而有效的,但处理过程中仍有一些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百姓获取信息的渠道大部分来自公众媒体,而不是政府主管部门的各种“紧急通知”。

  标准尴尬难以赔偿

  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对可能含有苏丹红的辣椒油、辣椒酱、辣味酱腌菜、辣味方便食品等及其生产原料的专项检查中,30家企业88个样品被检出含有苏丹红,其中包括肯德基、亨氏等知名企业。

  苏丹红属于偶氮系列化工合成染色剂,主要应用于蜡、油彩、汽油等产品,中国禁止苏丹红染料应用于食品生产。

  在苏丹红事件之初,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曾表示,其实中国很早就具备了检测“苏丹红”的设备和技术能力,但由于缺乏专门检测标准,所以相关机构在食品检测中没有对是否含有苏丹红进行检测。

  由于没有国家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在检测苏丹红期间只好参考欧盟的习惯标准。直到3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才批准发布《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标准,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这种在10年前就被确认为致癌物、早被全球许多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也早被我国明令禁止使用的人造化学制剂,何以如此大面积影响中国食品市场,让人不可思议。”

  中国食品协会主任委员金宗连教授认为,1996年中国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就明令禁止使用苏丹红,然而近10年有关部门从未检测过苏丹红,由此暴露出中国食品监管的薄弱和标准化存在的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消费者如果认为自身受到了损害,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或者到相关部门投诉。但要注意的是,这种诉讼和投诉的风险比较大。因为法院需要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裁决,但之前中国却没有关于‘苏丹红’的国家标准。”

  有着多年消费诉讼经验的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汪旭律师称。也就是说,即便是法院受理也很难判决。

  召回、补偿无法可依

  在苏丹红事件中,涉及了很多知名企业、质量免检产品,难道这些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没有依照有关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吗?难道他们真的是“以身试法”吗?

  某“涉红”企业的领导在被曝光后,曾经公开向媒体诉苦:在英国媒体披露以前,他们并不知道什么叫苏丹红,更不知道苏丹红的危害。媒体披露后,也只有有限的权威机构可以检测苏丹红。他们完全是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而食品添加剂企业也是有相应资质的企业。遭遇到这种问题,企业始料不及,他们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任何一个企业都不会拿自己的声誉开玩笑,之所以在今年2月份之前没有查处苏丹红事件,是因为相关部门的检测标准与欧盟标准不统一。从2月初到3月29日期间,检测食品是否含有苏丹红,主要依据的是欧盟的标准。而目前北京市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用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两者是有差距的。”金宗连说。

  因此,他认为,苏丹红事件暴露出在加工环节的信息搜集、监管机构的检测技术以及食品安全体制构筑方面的诸多缺陷。中国有关问题食品的追回规定与国际通行的召回有所不同,同时对追回的程序及如何补偿消费者等细节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免检拷问质检部门

  今年的6月5日光明乳业郑州分公司爆出“回炉奶”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6月9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光明杭州生产基地突击检查时,发现了生产日期标为6月12日的“早产奶”。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最近出问题的光明“回炉奶”“早产奶”,还是因为碘超标问题出事的雀巢奶粉,甚至早在今年春节前夕,在卫生部的检查中,因酸价超标被责令收回的金龙鱼大豆色拉油和福临门纯正大豆色拉油,这些都是在2002年就被国家质检总局评为免检的产品。但恰恰正是这些食品出了问题,这仿佛给了质检总局一记响亮的耳光。

  目前市场上,面粉、食用油、酱油、奶粉,贴着“免检”标志的食品随处可见,很多企业也以生产的某种食品是“免检”产品为荣,并时常在广告中重点提出,似乎“免检”这块金字招牌就是质量的保证。

  但免检产品频频的出事,不禁让人怀疑,它们是怎么被评上免检称号的呢,免检产品还有多大可信度。

  到底企业需要怎样的程序才能够获得这块“金字招牌”呢?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市场准入处了解到,“国家免检”制度最早开始于2000年,免检产品的评定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企业首先必须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规定,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之后还需要再进行免检企业称号的申请。

  目前中国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有近1500家。获得免检称号企业生产的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抽查合格,再申请才可以得到免检产品证书。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在3年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免检不是免责

  那么是不是同样一个品牌的免检产品,所有生产它的厂家生产出来的都免检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一个公司获得了免检资格并不代表这家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都具有免检资格。而某些企业往往利用消费者不了解这一点,把一些没有获得免检资格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标注为免检产品欺瞒消费者。

  由此可见,产品免检制度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鼓励企业生产出保证质量的产品;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成为企业掺杂造假的隐身衣,损害消费者权益。

  更重要的是,免检往往会给消费者造成错觉:企业享有的免检资格可能只是一种产品,但很可能给消费者造成该企业同类产品均免检的印象。再加上企业在广告中的虚假或夸大的宣传,使得免检产品仿佛站在灯光前,影子很“大”,但本身并不“大”。

  那么类似于光明、雀巢这样取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在国家质监总局的网站上,记者找到了答案:按照国家质监总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将视情节责令企业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选择法律维权

  无论是苏丹红、光明牛奶、还是雀巢奶粉事件,作为普通消费者关心的是,在使用这些食品后,该如何向责任方索赔。对此,汪旭律师认为,假如这样损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发生在国外,一般会有律师事务所或者是消费者协会出面征集受害人。

  当所征集到的受害人达到一定数量后,他们会提起诉讼。这种集体诉讼不需要所有受害者都参加,但只要有一个消费者胜诉了,此后法院可能会按这个判例来赔偿消费者。

  汪律师还建议,当出现不特定的多个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应当有代表消费者的组织或团体,代表消费者向经营者来协商具体赔偿事宜。行政部门也应协助消费者组织,对经营者进行清查,然后依据这些数据进行协商或诉讼。

  然而,也有业内人士指出,集体诉讼的力量固然大,但对于中国的的食品安全诉讼来说,拥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才是诉讼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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