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欺诈不给双倍赔偿《消法》在这止步

2001年07月13日 08:39  中国青年报 

  刘元/文

  7月1日清晨,因家里要来客人,我7时多就到家附近的北京熊猫环岛综合市场去买基围虾。在几个卖虾的摊档转了转,大都要30元一斤。有一个摊儿的卖虾小姐非常殷勤地劝我买她的,说一斤28元就行。我正仔细观察玻璃缸里的虾是死是活,那小姐已经钻出柜台,伸手从缸里往外捞。她把虾放在一个长方形的白搪瓷盘中,那些虾大小均匀,每只约两三寸长。我摸了摸,只只活蹦乱跳,就决定买她的。

  卖虾小姐很麻利地把虾倒进一个黑色的塑料袋,还攥住袋口朝下控水。我对她这一举动很满意,因为我早听说有卖鱼虾的摊贩事先在塑料袋中装水压分量。小姐控干塑料袋中的水,然后就迅速钻进柜台。我身后站着个也准备买虾的中年妇女,看到小姐钻进柜台后,她小声嘟囔了一句:“一进去就不定是不是刚才的呢。”我没在意。眼看小姐把塑料袋放在台秤上,随手又添了几只,说:“1斤8两,50块4毛,给50就行了。”我付了钱,她给我往塑料袋中加了水,又充进氧气。

  10分钟后回到家,发现那鼓囊囊的塑料袋瘪了。我怕虾死了,就打开袋把虾倒进洗菜盆里。一看盆里的虾,我顿时惊呆了,那些刚刚还很生猛的虾,除了几只活的外,全死了。再一细看,这些虾大小不一,和我买前看到的迥然不同。想起那中年妇女的话,我断定是那卖虾的小姐在钻进柜台的一瞬间把我选中的虾调了包。至于那几只活的,是那小姐后来添的。

  我把虾装回塑料袋,气乎乎地又往市场走,准备找那卖虾的理论一番。我在路上边走边想,她若不承认这虾是她卖的怎么办?我知道这是不法商贩惯用的手法。我决定先不把她的“阴谋”揭穿,给她个台阶下,免得她恼羞成怒死不认账。

  找到卖虾的摊档,那小姐正在为一位顾客杀甲鱼,我耐心地等她杀完了,和颜悦色地问她:“小姐,你刚才给我称虾的时候,是不是拿错了塑料袋?这袋里的虾不是我买的。”我边打开塑料袋边对她说,“我刚才买的明明都是大个的活虾,怎么回家就变成小死虾了?”

  她倒痛快,既没看也没称那虾,随手就倒进里面一个容器,显然对自己的调包计心知肚明。然后,她指着地上一箱虾说:“这是今天刚运来的,给你从箱里称行吗?”我的确看到这箱虾是一个小伙子刚搬进来的,就同意了。

  她用塑料袋装好虾,又要钻进柜台,我赶紧说:“这塑料袋别拿进去了,一会儿你又该拿错了。”

  “行,不拿进去了,一会儿给你充足了气,保证回家还是活的。”她称好虾的重量,把充足气的塑料袋递给我,面无愧色,好像刚才的一切都没发生过。

  换完了虾,我本该心满意足,但此刻我忽然意识到,如果我不揭穿她的阴谋,不让她受到应有的处罚,不定有多少人会步我的后尘受她坑骗。出于责任感,我到市场的投诉台投诉。

  负责接待投诉的市场管理员听我陈述了事情经过后,热情地说:“您在哪买的?带我去找摊主。”

  “我已经找摊主换过虾了,但我认为市场管理部门应该对她的欺诈行为进行处罚。”

  “我们会对她处罚的。个别商贩常会缺斤短两。发生这样的事后,我们会让商贩给消费者补足分量。”

  “可把活虾调包成死虾的欺诈行为比缺斤短两的问题严重,你们怎么处罚商贩呢?”

  “她已经给您换了不就得了?您告诉我摊主是谁,我们会处罚她。”

  “作为市场的管理部门,你们对不法商贩处罚是应该的。但商贩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有权要求按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向商贩索赔。”

  “怎么索赔?”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我们市场没有这个规定。”

  “可这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你们市场也应该执行。难道消费者受到不法商贩的欺诈来投诉,你们就从来没有让商贩加倍赔偿过吗?”

  “没有。”这位市场管理员回答得很坦然。

  我把管理员带到卖虾的摊档了解情况后,管理员让卖虾的小姐交了100元罚款。那小姐一个劲儿向我道歉,但绝口不提调包的事,只说那虾是前一天进的,出水5分钟就会死,还掏出10元钱,算是给我的赔偿。管理员在旁边说和着,弄得我反倒不好意思开口提加倍赔偿的事了。

  离开市场后,我想了很多,《消法》自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经7年半了,每年“3·15”轰轰烈烈的消费者权益日活动足以深入人心,可作为京城一个综合市场负责消费者投诉的管理人员,竟对《消法》如此无知,且从未帮助受欺诈的消费者依法索赔过,实在令人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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