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英文消费单糊弄我!消费者将肯德基告上法庭

2001年07月12日 17:53  华商报 

  在西安“肯德基[微博]”就餐,店方出具的却是英文消费单。“难道不懂英文就不配享有知情权吗?”杜艳丽将“肯德基”告上法院……

  结果

  2001年6月25日,西安消费者杜艳丽状告“肯德基”侵犯知情权一案终于有了结果。“肯德基”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在二审过程中和杜艳丽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杜艳丽经济补偿金1000元。打赢了官司的杜艳丽说:“为这场官司我付出了很多,但值得。”因为,在她起诉不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英文消费单”就悄然退出了西安“肯德基”。

  回顾

  2000年9月14日,杜艳丽和朋友一起到西安“肯德基”南大街总店用餐,她们消费了可乐、鸡翅等8种食品,结账共计61元人民币。在杜艳丽付款后,店方打出了一张消费单据。因单据是英文字母,杜艳丽随即告诉营业员,自己读不懂英文,要求出具中文单据。但店方以设备无法打出中文单据为由,拒绝了杜艳丽的要求。本身就在学习法律的杜艳丽为此非常气愤,她认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服务,应该出具中文消费单据,店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因为多次协商未果,同年12月,杜艳丽将经营该店的陕西松茂食品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了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为自己出具中文消费单,并公开对自己赔礼道歉,同时保证今后在西安范围内不再对消费者出具外文消费凭证,并赔偿自己的误工费、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

  说法

  经过开庭审理,2001年4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确已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遂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肯德基”向杜艳丽出具中文消费单;书面向杜艳丽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26元;精神抚慰金1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肯德基”与杜艳丽主动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由肯德基支付杜艳丽经济赔偿金1000元。对于杜艳丽要求今后在西安范围内不再出具英文消费单的要求,法院则认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国外消费者也有在被告处就餐的,所以对这项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消费者的知情权

  ●什么叫知情权?

  代理此案的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新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知情权;该法第35条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案中,被告在消费者消费后出具英文单据而未附加任何中文说明,作为中国消费者无法看懂,也就无法知悉自己消费的真实情况,从而使知情权遭受了损害。

  ●本案中的精神抚慰金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由于被告出具英文消费单,而原告不精通英文,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了一定伤害,对此应赔偿适当的精神抚慰金。虽然在店内明示了消费种类、价格以及服务项目,也不能排除其出具英文消费单这种行为会对消费者造成侵害。

  记者的话

  采访中了解到,像“肯德基”这样出具外文消费单的外资或合资店在西安还不少,该案也给这些商家提出了“小心侵权”的警示。本报记者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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