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4日我花11800元钱从松下专卖店购买了一款日本松下NV-DS-99摄像机,回家打开机子后,发现目镜内有脏东西,遂于两时内换了现在这台,可是不久即发现质量问题(图象不清和翻盖儿后图象倒置),去年4月至今年5月间(保修期内)已在松下修了四次,仍没修好,半年多来,多次找松下公司退货,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致使一年多来我一直未能使用过该摄像机。
在维修的过程中,我还发现了另外一个问题,松下公司在给中国客户使用的保修单内容上写的:“保修期一年,但属消耗品(磁头)等的零部件不在保修范围之内。”的内容是违法的。因为1995年国家颁布的《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中摄像机的主要部件中明确规定(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带盘电机、镜头、集成电路、磁头)而此格式合同将磁头等零部件列为不在保修范围之内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政府从来没有免除任何一个零部件不在保修范围之内,松下公司将属消耗品(磁头等)零部件列为不在保修范围之内,试图规避他应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六年来,松下公司不知欺骗了多少中国用户。
6月18日,我在英岛律师事务所邓泽敏和阳光律师事务所武绍智一位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松下公司提起诉讼。
目前,阳光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已召集组成了强大的律师团,为本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同时,我想通过贵媒体寻找购买松下摄像机或有同样情况的中国消费者,参加诉讼,迫使松下公司改变对顾客不负责任的态度并纠正某些违法行为。同时呼吁更多的新闻媒体利用《消法》第六条赋予的权利,对受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和我律师团的E-MALL:sxshijian@263.net sxshijian@sina.com
电话:010-67115420 67634679 13801216306
(希望各媒体对该电话号码及E-mail地址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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