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资料显示,“中华灵芝宝”自1996年问世以来,因其违规宣传,已被多地工商、卫生部门予以查处,甚至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消过药品批准文号,但实际的处罚金额,对于价格昂贵的“中华灵芝宝”来说,真可谓“毛毛雨”。
“中华灵芝宝”为何贵若黄金?缘何屡打不疼?
最早见诸报道的大概是1999年3月北京工商部门的查处行动。此次由北京市5个区的工商部门一起行动,“查封了价格数十万元的中华灵芝宝”。但记者近日问及此事时,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不愿提供任何情况。
2001年6月12日,“中华灵芝宝”先后被列为上海、江西两地工商部门的查处对象。关于处罚金额,江西省工商局广告处答复本报记者说,几起查处共计约4万元。
2002年3月16日,“中华灵芝宝”在福州举办“防癌抗癌新成果学术报告会”,当地省、市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至现场予以取缔。此前,“中华灵芝宝”在福建报纸上多次刊登整版广告,包括有明显违规的“癌症患者实话实说”内容。今年4月,福建省消委会就此专门发出“消费警示”,而当地工商部门迄今未见有何处罚。
2002年4月23日,“中华灵芝宝”在长沙举办的一个“交流会”被湖南省工商局予以解散。该局今年3月即已立案查处“中华灵芝宝”,目前尚未作出处罚。以前也只罚过1万多元。该局表示,此次将予以彻查。
有人将处罚力度不大归结为广告法规不完善,而根据我国1994年出台的《广告法》第37条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工商部门应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分别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广告费用,并责令广告主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目前存在的法规不完善现象可能主要是,一方面,国家工商局1995年以第27号令公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明文规定,治疗肿瘤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而另一方面,目前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权已转交到药品监督部门,药监部门似乎没有理会国家工商局的这一规定。
似乎可以期待的是,保健药品大限将至,根据国家药监局规定,所有药健字号批文将在2002年12月31日前撤消,2004年1月1日起,此类药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很多肿瘤病人也许等不到这一天。更多的被误导被宰割者则应该得到一个说法。对他们来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当是利己、利国、利民的必由之路。
专家揭露灵芝保健品厂家障眼术
今年4月中旬,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02年第一号警示,点名批评“中华灵芝宝”的虚高定价。
“中华灵芝宝”每盒10袋,售价1590元,一疗程3盒4770元,一般要吃3个疗程以上,那就是14310元;一盒重20克,每克售价要80元左右。而黄金的价格现在也不过每克90多元。
目前已参与“中华灵芝宝”生产厂家绿谷集团开发工作的林志彬教授对记者说,灵芝子实体,每千克最贵才50元,便宜的20元;灵芝孢子粉每千克也就300至500元。按最好的孢子粉计算成本,每克孢子粉市场价仅0.5元。但厂家将孢子粉制成健康食品或保健药品后,就卖得太贵了。
林志彬教授是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中国食用菌协会副会长,他告诉记者,商家其实是搞了障眼术,灵芝保健品的主要成分是灵芝孢籽粉,而200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将灵芝实体收载为法定中药材。事实表明,灵芝主要药用部应以灵芝子实体为主。没有一个厂家让患者只服用孢子粉,而不服用灵芝精粉或灵芝其他制品。
“中华灵芝宝”4大骗招“绝技”:请协会、专家、患者一起作“报告”,在报刊电视广播上刊播违规广告
尽管国家药监局和一些省市的药监局仍在给“中华灵芝宝”发放广告批文,但这些获准的广告内容根本无法满足绿谷公司的欲望。在网上检索可知,国内各地多家报纸陆续刊登有种种“精彩”的“抗癌故事”。最近,一位读者给本报传真了安徽某晚报的一篇文章,题为“暗访屡现报端的肿瘤康复者”,其中写了3位肿瘤患者服用“中华灵芝宝”后起死回生的故事,最后印有“中华灵芝宝”的地址电话。此文刊于该报今年4月17日的“体育新闻”版。来信读者气愤地写道:“无良的媒体是无良产品的最大帮凶!”
散发非法印刷品广告
其中有绿谷公司内部编印的刊物《抗癌周刊》、《东方健康抗癌特刊》等。
与抗癌协会等机构“合作”,请“抗癌明星”“现身说法”。这是“中华灵芝宝”的营销“绝技”。记者在广州曾听过这种会。会前,当地报纸打出的广告颇有诱惑:“全国百名抗癌勇士暨治疗指导专家巡讲团将莅穗”,“肿瘤专家为患者义务咨询及提供治疗方案”。整个活动其实都是由上海绿谷公司一手操办的,主办单位却冠以“中国抗癌协会癌症康复会”的名义。会场外,“百名抗癌勇士”的照片和资料介绍逐一列出,会上还有几位“勇士”声情并茂的演讲,真是不由你不信。仔细一看,这些“勇士”全都是吃了“中华灵芝宝”之后成为“勇士”的。“专家”的“学术报告”最后也是一个意思:治癌还是要买“中华灵芝宝”!会后是“专家”“义务”看病,开出的处方就是告诉你要买多少“中华灵芝宝”。如此“会场”成“卖场”,真是对监管部门的莫大嘲讽。类似的名义还有所谓研讨会、报告会等。
搞坐堂医生制
早在1999年3月,北京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就发现,“中华灵芝宝”以咨询为名坐堂行医。据报道,在新大都药店的专家咨询处,坐堂的大夫是某厂的工作人员,护校毕业,可在咨询过程中她却给患者开药。最近,在福州祥源药店,“中华灵芝宝”还专门设立“专家咨询点”,装模作样向癌症患者查询病情,最后总是向患者推荐“中华灵芝宝”。而按规定,药店只能销售药品,不能设立坐堂医生。
贿赂官员与10天拿到批文,“中华灵芝宝”的出世与行贿有没有关联?
赵斯安似乎是药政部门惟一因受贿而被判刑的官员,尽管只是个缓刑(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赵受累于如今大名鼎鼎的“中华灵芝宝”。
1998年2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6年2月15日、5月15日,赵在任陕西省卫生厅药政处处长时,先后两次收受上海巨人集团出资、陕西省明德制药厂送上的现金共1.5万元,构成受贿罪。
上海巨人集团后已更名为上海绿谷集团,明德制药厂也已成为绿谷属下的西安绿谷制药公司,负责人都是吕松涛。送钱的目的是加快办理“中华灵芝宝”、“灵芝片”、“灵芝胶囊”等5种药的批文。
有关文件显示,明德制药厂向陕西省卫生厅打报告申请“中华灵芝宝”陕卫药健字号的时间是1996年2月6日,陕西省卫生厅发文给予批准药号并同意生产的时间是同年2月16日,也就是第一次行贿受贿的次日,前后仅仅相隔10天。其间没有做药理药性、毒理毒性和临床试验。
2001年4月25日,全国政协副主席陈俊生针对有关举报作出措辞严厉的批示,要求陕西省予以处理。同年9月1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就此报告说,“中华灵芝宝”批准文号合法有效,其生产经营行为基本规范。
关于批号问题,这份报告承认了明德制药厂10天内申报获得“中华灵芝宝”批准文号一事,并解释说:“申报之时,该厂已与外商签订了1996年3月底交货的出口合同……鉴于其质量标准已经西安市药检所复核,省卫生厅为支持企业遵守外贸合同,在责成西安市卫生局督促西安市药检所加速检验的前提下,于同年2月16日给该企业下发了‘中华灵芝宝’生产批准文号,审批程序基本合法。”
检察官告赢“中华灵芝宝”,“抗癌新药”宣传构成欺诈,应双倍赔偿
尽管很多癌症病人的家属意识到,“中华灵芝宝”的虚假宣传使他们浪费了大笔钱财,甚至贻误了正常的治疗,但就记者所知,迄今告赢“中华灵芝宝”的只有一个人,他是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刘运毅。
2002年春节之前,刘运毅自掏路费请法院去上海绿谷集团,拿到了25440元的赔偿。他说,这只够他一年来打这场官司的费用。
为了给母亲治疗癌症,刘运毅全家花去20多万元,连房子都卖了,其中6万多元用在了购买“中华灵芝宝”,因为只保留了12700元的购药发票,其余四五万元已无法获得赔偿。
“以后什么官司也不想打了,太累了。”刘运毅说,“当初打这个官司也只是为了争一口气。”
刘母邵泽兰曾经是“中华灵芝宝”的广告宣传人物。在1999年10月21日山东的《××晚报》上,“中华灵芝宝”的广告称,邵在放疗后,疼痛不但没有减轻,还拒绝进食,是邵的二儿子慕名购买了“中华灵芝宝”,邵“服到第4盒时抽血化验,白细胞上升到8000多,体力明显恢复”。
1999年12月22日,同一内容又出现在同一份报纸上,标题是“发明人给抗癌明星颁奖来了”。此后两个月不到,刘母去世。
刘母曾与绿谷公司签有一份“宣传协议书”。但刘认为上述广告内容与病历记载大相径庭,他母亲服药后还是一直头痛;慕名在济南买药的也不是“二儿子”刘运毅,而是刘母本人。
“你相信你儿子,我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母亲病危时,刘运毅下了决心。
起诉之初,因为搞不清被告厂家是谁,刘只能起诉《××晚报》。事后才知道,绿谷公司的总部在上海,“中华灵芝宝”在西安生产,刊登上述广告的却是宁夏绿谷药业有限公司。
幸运的是,刘不用去外地打官司,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他可以选择在“侵权结果发生地”即滕州当地的法院起诉。
2001年2月9日,滕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中华灵芝宝”是中药保健药品,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药品,绿谷公司将其宣传为“抗癌新药”,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认为“中华灵芝宝”即为药品,而非中药保健品,系经营中的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49条,应承担购药价款的双倍的赔偿责任;被告《××晚报》应知这是虚假广告仍予发布,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刘运毅认为“中华灵芝宝”广告侵害其母及本人名誉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未上诉。
刘原本希望,通过这场官司,可以引起社会各界对“中华灵芝宝”虚假宣传问题的重视。但诉讼前后,他找过的多家媒体都未作报道。“很多媒体都有他们的广告”,刘尤感失望的是,“官司胜诉后,报纸、电视上还有类似的广告”。但是,他相信自己已为其他受害者提供了一个容易效仿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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