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朱鹰、李然报道 昨天是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开始施行的第一天,记者在走访本市的一些商家时发现,大型商场在促销活动中大部分表现得非常谨慎,能够做到价格行为合乎规定,但个别商场在广告宣传文字中还存在误导。
比如一家商场在户外广告中标明珠宝全场5折、翡翠全场2折,但实际上一些商品不参加打折活动,而有的商场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类似的户外打折广告中标明了“特例商品 不参加”的字样。另外,有的商场在店外宣传文字中标明几类商品6.6折,但在卖场中有的品牌还存在其他的折扣。
相比大商场,路边的小店问题明显,记者在多家小服装店内看到,店主简单地在一张张黄纸上写上价格和“特价”的字样然后把这样的“价签”别到服装上,连正式的价签都没有。还有的店主标示降价的方式就是在原价签的价格上划个叉然后把现价写在旁边,更谈不上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标明的内容,全凭店主一张嘴。
实际上,在国家计委去年底颁布《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后,京城商家就掀起了学习该项法规的热潮。他们纷纷向国家计委、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工商局等部门询问规定的具体内容,连本报记者的手机也成了咨询热线。
第一个给记者打来咨询电话的是当代商城公关部的满柯明经理。他说,他已经研究了多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而且询问了多个部门,但尚有一事不是十分清楚,那就是如果商场赠送A券,消费者不需要的话,商场是否必须给予退还现金。记者为此特地到国家计委咨询,计委负责人表示,如果是赠券,商场可以不退现金,但是不能过度限制赠券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中友百货公关部经理张云燕在设计去年12月24日的促销活动时,就完全按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行事。她一连给记者打了三个电话,详细询问了A券的使用规定,以及打折时广告可以如何标注。
在记者报道了专家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详细解释后,至少有10多家商场给记者打来了类似电话。京城商家表现得非常守法。而在随后的促销广告中,记者基本上也没有再看到“全场XX折”等字样,而改成了法规规定的“绝大部分商品XX折”,风头很劲的B券也一下子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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