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男童游戏区跌伤 麦当劳判赔30万元

2001年07月20日 13:54  人民网 

  人民网[微博]香港7月20日电 台湾消息:一名5岁男童由外祖母陪同在台北县中和市一家“麦当劳[微博]”用餐时,在儿童游乐区溜滑梯不慎跌伤骨折。男童父母依消费者保护法向法院请求50万元精神慰抚金及5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审结此案,认定“麦当劳”的儿童游乐区服务有“瑕疵”,依消保法及民法判决台湾麦当劳公司须赔偿30万元精神慰抚金。至于惩罚性赔偿,法官认为“麦当劳”无故意过失行为,判决驳回。“麦当劳”如不服,可上诉。此案是台湾麦当劳公司因小孩在游戏区受伤而判赔的首例。

  原告男童在1999年9月30日下午5时许,与外祖母一起前往台北县中和市的兴南分公司消费。他到二楼“麦当劳乐园”儿童游乐区玩滑梯时自梯台坠落,致左侧远端肱股骨折,合并外侧生长板受损,可能影响左肱骨日后正常生长。男童父母因此依消保法及民法规定,向台湾“麦当劳”求偿共计100万元。

  “麦当劳”抗辩道,原告未提出确切的事证或释明其主张,以证明游乐区设施有“安全上的危险”,以及危险与损害间具有何种因果关系;而且该游乐区设施的使用规定均标明:“进入儿童游乐区应有成人一名在场陪伴”等警语,足证被告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并无任何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原告受伤应与被告的游乐区设置无任何因果关系。而游乐区设施均由国际麦当劳全球总部所统一核准的游乐器材商所提供,亦经国际TUV组织的安全检验,具有“通常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及国际专业水准。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为吸引儿童至其餐厅消费并促销其各项商品,在餐厅内设儿童游乐区供前往消费的儿童使用,被告负有确保其提供此项具有商品促销效果的服务,无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否则依消保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指出,由于被告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依消保法无过失责任的规定,被告平日均有义工在儿童游乐区看护,惟此件事故发生时并无任何义工人员在现场照料与管理),因此认定被告“麦当劳”未尽其提供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之责,判决“麦当劳”须赔偿原告30万元慰抚金。(吴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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