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蔡、陈两人状告麦当劳深圳有限公司一案,法院当庭判决,麦当劳深圳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两位消费者道歉,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各1000元。
据原告诉称,5月8日中午,蔡、陈两人一起到麦当劳餐厅深圳有限公司信兴分店就餐,购买了巨无霸汉堡包、小型薯条、麦香鱼汉堡及两杯可乐。就餐过程中,蔡在可乐的吸管
中吸出膏状淡绿色异物,后感觉头晕乏力,被送入深圳市人民医院人民桥门诊部治疗,经医生初步诊断为食物中毒。陈则当时就感到头晕,她坚持要求对吸管中异物进行检验,但麦当劳餐厅员工朱某却当场将原告两杯吸食剩余的可乐,一支吸管和粘有膏状物体的纸张予以销毁。
在庭审中,原告方律师认为,陈、蔡两人在麦当劳信兴分店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应受到保障,但却从商店提供的可乐中吸到了不明物体而导致中毒,商店应为此负责。然而,麦当劳在接到消费者的要求后,不是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是赶紧消灭证据,并到原告单位进行一系列骚扰,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精神负担,因此要求原告赔偿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和医疗费共计14万余元。
被告则辩称,麦当劳的饮料及食品均按照严密的卫生标准组织生产,不可能混入有毒物质,在当天售出的的1400多杯可乐和2000多根吸管中只有两原告吸出淡绿色膏状物,被告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这种吸管就是麦当劳生产的吸管,要求原告提供有关证据。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到麦当劳餐厅用餐,麦当劳餐厅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卫生标准,被告的理由不成立,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法庭不予支持,因此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的医疗费64.3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共2000元。(陈辉邓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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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专题: 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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