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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金融大部制改革悄然上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9日 17:35 《小康》杂志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教授 胡俞越

  (胡俞越:现任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教授,著名证券期货专家;中国期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新华社特约经济分析师。长期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理论、流通理论和中国近现代市场等方面的教学研究工作,著有《公司组织与运行》、《证券与期货市场》、《中国期货市场运行机制》、《境外期货交易》等专著)

  随着全球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与发展,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金融衍生品的爆发式增长,使得金融行业之间不断融合,全球金融混业监管已成大势所趋。

  ★文/胡俞越 黄剑

  随着全球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与发展,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金融衍生品的爆发式增长使得金融行业之间不断融合。虽然今年两会期间备受争议的金融部门改革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列入我国大部制改革名单,但3月31日,美国财长鲍尔森正式向国会提交了一份长达128页的金融改革提案,使我们再次看到建立协调机制实行混业监管的趋势所在。鲍尔森这一大刀阔斧的结构性改革将可能成为美国自上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一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回顾:美国金融监管从分业走向混业

  历史上,金融监管的改革与金融危机总是相互联系的,不断出现的问题和危机也使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一步一步从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1864年,美国正式颁布其银行史上第一个关于统一全国银行业和金融业的大法——《国民银行法》,建立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体系,形成了美国独具特色的双轨银行制度。但是,由于仍然缺少一个统一的金融机构来实施国家的货币政策及统一清算功能,银行危机还是接连发生,于是在1913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便孕育而生。

  不过此时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制度仍未建立。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中,美国是受灾最为严重的国家,股市暴跌,公众对银行完全失去信心,挤兑频繁发生,大量银行破产倒闭。为应对危机,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案构筑了银行业与证券业间难以逾越的壁垒,并使结构性控制成为其金融监管体系的突出特点。它在美国统治了七十多年,并且成为世界金融分业制度的鼻祖,甚至在半个世纪后我国证券业的立法,也借鉴了这一法律制度。

  1989年,实行半个多世纪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因为管理者允许银行在一定范围内承销股票和债券而出现裂痕。1999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三业间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局面,标志着美国金融业由分业走向混业的开始。2002年,针对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公司财务丑闻,美国通过《2002年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进一步加强了金融监管,打击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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