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言人就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答记者问

2014年07月17日 16:56  央行  收藏本文     

  7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微博]行长周小川代表中国政府与其他金砖国家代表在巴西福塔莱萨签署了《关于建立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的条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微博]新闻发言人就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7月15日,金砖国家领导人在巴西福塔莱萨第六次会晤期间见证签署了成立金砖开发银行和建立金砖应急储备安排的两份文件。金砖开发银行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二者有何联系、有何区别?

  答:成立金砖开发银行和建立金砖应急储备安排是落实金砖国家领导人共识、深化金砖国家务实合作取得的两项突破性成果,充分展示了金砖国家间的战略互信,为增强金砖国家利益纽带、深化合作拓宽空间。

  金砖开发银行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相互独立,在宗旨、规模、运作与决策机制等方面明显不同。首先,金砖开发银行着眼于长期发展融资,为金砖国家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着眼于金融稳定,在成员国面临国际收支压力时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其次,金砖开发银行初始认缴资本(即启动资金)为500亿美元,并在金砖国家之间平均分配;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初始承诺互换规模1000亿美元,其中中方承诺出资410亿美元,巴西、俄罗斯、印度各180亿美元,南非50亿美元。第三,金砖开发银行在正式成立后各成员要实际缴纳一定比例的股本,用于日常运作;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仅是出资承诺,只有在有关国家提出申请并满足一定条件时才通过货币互换提供资金。第四,金砖开发银行各成员国平均分配股权和投票权,其治理结构包括理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等;金砖应急储备安排治理结构包括理事会和常务委员会,各成员国投票权与承诺出资额挂钩,除设立5%基本投票权平均分给金砖五国外,剩余95%投票权按承诺出资额成比例分配。中国承诺出资最多,因而投票权也最高。最后,金砖开发银行运作方式主要为基础设施等投融资业务,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是以多边货币互换为基础的货币合作框架,借鉴了其他类似的区域性货币合作机制如清迈倡议多边化的成功经验。

  问:金砖国家为何要建立应急储备安排?

  答:在全球经济金融高度融合的大背景下,一国即便基本面较好,也会因各种外部冲击而面临短期国际收支困难。现有的全球金融安全网中,国际金融机构受其治理结构和贷款条件的制约未必能快速纾困,中央银行间双边货币合作可能资金实力单薄。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将在全球金融安全网中增加新的层次,是在有关金砖国家出现国际收支困难时,其他成员以多边货币互换形式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纾困的集体承诺,旨在促进金砖国家和全球金融稳定。

  金砖国家建立应急储备安排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新兴市场经济体为应对共同的全球挑战、突破地域限制创建集体金融安全网的重大尝试,为金砖国家建设性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供合作平台,提高金砖国家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问:应急储备安排中各国承诺出资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金砖各国的承诺出资额是在统筹考虑各自发展阶段、GDP水平、外汇储备规模等基本国情因素后协商确定的。2013年3月,金砖国家领导人在德班峰会上宣布“建立规模1000亿美元的应急储备安排是可行的”。经协商,各方承诺出资额如下:中国410亿美元,俄罗斯、巴西、印度各180亿美元,南非50亿美元。

  问:我国借款的可能性较小,为何要参与这种机制?

  答:我国经济已与世界经济高度融合。国际金融市场如出现大幅动荡,我们难以独善其身。我们与其他新兴市场经济体发展阶段相似,面临共同的外部冲击。因此,帮助他们实现金融稳定,既符合我自身利益,也符合全球利益。

  金砖国家通过建立应急储备安排加强货币合作,丰富和充实了金砖合作的内容,强化了金砖国家集体防御外部冲击的能力,将为未来合作提供持续动力、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问:中国作为潜在的主要出资方,其权益如何在应急储备安排的治理和决策机制中得到体现?

  答:应急储备安排采用双层治理与决策机制:由部长级理事会以共识决定战略性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以共识或简单多数票决定操作性问题。其中,互换申请及展期申请按简单多数票决策审批。各国投票权与承诺出资额挂钩,但为兼顾各方诉求,设5%的基本票由五国均分。综合计算,我国投票权为39.95%,巴西、俄罗斯、印度各为18.10%,南非为5.75%。

  这种治理与决策机制既体现了金砖国家间基于战略互信在绝大多数事项上寻求共识决策的精神,又保障了互换及展期申请审批的决策效率,是各方利益综合平衡后较为均衡的结果。中国在决策机制上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问:如何兼顾应急储备安排下互换资金的安全与资金拨付效率?

  答:为保障出资方资金安全,金砖应急储备安排参照清迈倡议多边化做法,要求大部分出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微博]贷款安排挂钩。但考虑到紧急情况下互换资金的快速拨付,应急储备安排允许资金融入国在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款规划情况下,从该应急储备安排融资最高可达其该安排下最大借款额度的30%。

  此外,各方还约定了批准互换申请与展期的具体条件(包括保障债权地位等),要求信息及时报送、无拖欠记录。各方对履行应急储备安排下各项义务、法律合规和资金支付保证等均作了约定,同时针对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制订了详细的化解和惩罚措施。

  问: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主要用来救助危机吗?

  答:金砖应急储备安排不仅仅通过流动性工具在发生国际收支困难之后提供资金支持,还可以通过预防性工具在实际困难发生前,通过各成员国建立的互换承诺,稳定预期,减少不确定性,提振市场信心,从而有助于防患于未然,化解各种外部冲击对各国金融稳定的影响。

  问:有人把这种安排叫“储备库”,是否意味着各国将要拿出储备集中到一起使用?

  答:特别应说明的是,金砖各国的承诺资金是一种预防性安排,各国并不需要立即支付资金,只做名义互换承诺,不涉及直接的储备转移。仅当有成员国有实际需要、申请借款并满足一定条件时才启动互换操作、实际拨付资金。

  附件:关于建立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的条约(中文译本)

  关于建立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的条约

  2014年6月21日,墨尔本

  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由巴西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巴西)、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俄罗斯)、印度共和国(以下简称印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和南非共和国(以下简称南非)共同成立(以下单称一方,统称各方)。

  鉴于各方同意建立一个自我管理的应急储备安排以应对短期国际收支压力,提供相互支持,并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

  鉴于各方同意应急储备安排将为补充现有的国际货币和金融安排、加强全球金融安全网做出贡献;

  因此,本条约规定应急储备安排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目标

  应急储备安排是通过流动性工具和预防性工具提供支持的一个框架,以应对实际或潜在的短期国际收支压力。

  第二条 规模与各方出资承诺

  一、应急储备安排的初始承诺资金总规模为1000亿美元,各方承诺出资额如下:

  (一)中国410亿美元;

  (二)巴西180亿美元;

  (三)俄罗斯180亿美元;

  (四)印度180亿美元;

  (五)南非50亿美元。

  二、各方有权随时申请获得应急储备安排下的资金。在一方(申请方) 提出借款申请且该申请经其他方(提供方)批准并以货币互换的方式生效前,各方对其在应急储备安排下所承诺的资金仍有全部所有权和掌控权。尽管承诺不涉及直接的资金转移,但一旦有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各方应能提供已承诺的资金。

  第三条 治理与决策

  一、应急储备安排的治理结构由部长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及常务委员会组成。

  二、理事会应由各方任命的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理事必须由财长、中央银行行长或拥有相当职权者担任。理事会应以共识方式做出有关应急储备安排的高级别决策和战略性决策。理事会有权:

  (一)审议、修改应急储备安排的承诺资金规模并批准各方承诺资金额的变更;

  (二)批准新成员加入应急储备安排;

  (三)审议和修改应急储备安排的工具;

  (四)审议和修改期限、展期次数、利率、利差和费用的框架;

  (五)审议和修改提款和展期的条件;

  (六)审议和修改有关违约和制裁的规定;

  (七)审议和修改有关最大借款额和借款倍数的规定;

  (八)审议和修改最大借款额中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安排的脱钩比例;

  (九)决定创立永久秘书处或专门的监督小组;

  (十)批准其自身程序规则;

  (十一)审议和修改有关理事会和常务委员会协调国的任命规则及其职责;

  (十二)审议和修改常务委员会的投票权及决策规则;

  (十三)审议和修改常务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责;

  (十四)批准有关常务委员会运作的程序规则;

  (十五)决定其他未明确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的事项。

  三、常务委员会负责应急储备安排的行政性和操作性决策,应由各方指定一名董事和一名副董事组成;除非各方另有规定,常务委员会成员应从中央银行官员中选派。常务委员会有权:

  (一)制订其自身程序规则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批准通过流动性工具或预防性工具获得支持的申请;

  (三)批准通过展期流动性工具或预防性工具获得支持的申请;

  (四)批准流动性工具和预防性工具的操作程序;

  (五)在特殊情况下决定豁免本条约下规定的审批条件、安全保障以及所需要的文件;

  (六)批准一方提前赎回的申请;

  (七)决定是否在违反本条约时实施制裁;

  (八)执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四、作为一条原则,常务委员会应努力争取在所有事项上达成共识。常务委员会就本条第三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应以提供方的加权票简单多数做出决定,就第三款第五项至第七项应以提供方共识方式做出决定。其他事项应以常务委员会共识方式决定。

  五、当以投票做出决策时,各方投票权应按以下规则确定:(一)5%的总投票权将在各方平均分配;(二)余下部分将按各方承诺出资额相对规模分配。

  第四条 工具

  应急储备安排应包括以下工具:

  一、流动性工具,针对短期国际收支压力提供支持。

  二、预防性工具,针对潜在的短期国际收支压力承诺提供支持。

  第五条 最大借款额与借款倍数

  一、各方可以最大借款额为限获得资金,最大借款额等于一国承诺出资额的倍数,各方借款倍数如下:

  (一)中国为0.5;

  (二)巴西为1;

  (三)俄罗斯为1;

  (四)印度为1;

  (五)南非为2。

  二、各方在预防性工具和流动性工具下可获得的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其最大借款额。

  三、部分借款(脱钩部分),相当于各方最大借款额的30%,只要申请方满足本条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提供方同意即可获得。

  四、部分借款(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挂钩部分),相当于最大借款额的70%,申请方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获得:

  (一)申请方需满足本条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提供方同意;

  (二)有证据表明申请方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有正常运行的贷款安排,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承诺根据贷款条件向申请方提供资金,且申请方严格遵守该贷款安排的各项条款。

  五、本条约第四条规定的两类工具均包括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挂钩部分和脱钩部分。

  六、若申请方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有正常运行的贷款安排,根据本条第四款规定,应可具有100%的最大借款额。

  第六条 中央银行间协议

  为执行本条约第一条所提的流动性工具和预防性工具下交易,巴西中央银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印度储备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和南非储备银行将签订一份中央银行间协议,规定必要的操作程序和指引。

  第七条 货币互换

  一方可按照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条约第十三条确定的程序,申请本条约第四条中规定的某一类工具支持。向申请方提供美元资金应以货币互换方式在各方中央银行间进行。货币互换的操作程序由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以及依据本条约第六条签订的中央银行间协议确定。

  第八条 定义

  本条约中出现的一些专有名词定义如下:

  “申请方货币”是指请求通过货币互换提取资金的一方的法定货币。

  “互换交易”是指申请方中央银行和提供方中央银行之间的交易。在交易中,申请方中央银行用申请方货币从提供方中央银行购买美元,并在未来某一日期用美元回购申请方货币。

  “提款”是指申请方中央银行在起息日(定义见下文)购买美元。

  “脱钩部分提款”是指一方的中央银行在没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安排的情况下提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挂钩部分提款”是指一方的中央银行在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安排的情况下提款。

  “工作日”是指完成互换交易所需的所有金融中心金融市场对外营业的任何一天。

  “提款或提款展期的交易日”是指提款或展期时确定即期市场汇率的当日。

  “提款或提款展期的起息日”是指申请方中央银行和提供方中央银行相互贷记对方账户的日期。起息日应为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提款或提款展期的到期日”是指申请方中央银行应用美元回购申请方货币的日期。若当天不是工作日,则到期日应为下一个工作日。

  第九条 协调

  一、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的主办国应担任理事会和常务委员会协调国。

  二、协调国应负责:(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二)视情协调成员投票表决;(三)在任期内提供秘书处服务;(四)通知各方流动性工具或预防性工具启动或展期。

  三、任何正在申请或正从流动性工具或预防性工具下获得支持(本条约第四条)以及正免除作为提供方参与出资义务或要求提前赎回(本条约第十五条第五款)的一方不能担任协调国。此情形下,由下任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的主办国担任协调国。

  第十条 互换交易中的购买与回购

  一、互换交易中每笔购买和回购所使用的汇率(以下简称互换汇率)将根据交易日申请方即期市场上申请方货币兑美元的通行汇率为基础确定。

  二、申请方的中央银行通过即期交易向提供方中央银行出售申请方货币以购买其美元,同时约定在到期日向提供方中央银行出售美元以回购申请方货币。互换交易的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环节均使用同一汇率(即即期交易汇率)。

  三、在到期日,申请方中央银行应将美元连同利息一起转入提供方中央银行以回购回申请方货币。申请方货币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利率的确定

  一、申请方对从提供方购买的美元,应按与互换交易期限相应的国际通行基准利率加利差在到期日支付利息。利差将定期增加一定幅度,直至预先确定的上限。

  二、对于预防性工具中已承诺但未提款的额度,需支付承诺费,承诺费在中央银行间协议中规定。

  第十二条 期限

  一、流动性工具下脱钩部分的提款到期日为起息日后6个月,可以全部或部分展期,最多展期3次。

  二、流动性工具下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挂钩部分的提款到期日为起息日后1年,可以全部或部分展期,最多展期2次。

  三、若申请方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安排,则预防性工具的承诺额度期限为6个月,可以全部或部分展期,最多展期3次。

  四、若申请方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安排,则预防性工具的承诺额度期限为1年,可以全部或部分展期,最多展期2次。

  五、预防性工具下脱钩部分的提款期限为6个月,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挂钩部分的提款期限为1年。预防性工具一旦提款,则不可展期。

  六、申请方可以在到期日前以互换汇率用美元回购申请方货币。此情形下,应计利息将按自起息日(含)起至提前还款日(不含)的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第十三条 流动性工具或预防性工具的申请或展期程序

  一、若一方希望通过流动性工具或预防性工具获得支持,或希望将上述工具展期,应通知常务委员会成员所申请工具的类型、金额及预计起始日期。

  二、申请方应提供其遵守本条约第十四条安全保证规定的有关证明。

  三、收到申请通知后,应急储备安排协调国应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就申请方的申请进行讨论和投票表决。常务委员会应在申请提交后7日内做出决定。

  四、流动性工具的支持申请一经批准,申请方中央银行和提供方中央银行应启动互换交易,具体时限将在中央银行间协议中规定。

  五、已批准的预防性工具下一旦提出提款申请,申请方中央银行和提供方中央银行应迅速启动互换交易,具体时限将在中央银行间协议中规定。

  六、若申请方希望将流动性工具展期,应在到期日前至少14日通知常务委员会成员。

  七、若申请方希望将预防性工具展期,应在预防性工具的承诺额度到期日前至少7日通知常务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审批条件、安全保证与必要文件

  一、当提交流动性工具或预防性工具的申请或展期申请时,申请方应签署并提交一份确认书,承诺遵守本条约下的全部义务和安全保证规定。

  二、申请方还应遵守以下条件和安全保证:

  (一)提交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所有必要文件和经济金融数据,并对各方评论意见做出说明;

  (二)保证其在本条约下的义务在任何时候均为直接、无保证和非从属的义务,在支付顺序上至少与申请方任何其他现在或将来直接、无保证和非从属义务的以外币计值的外债处于同等地位;

  (三)对其他各方及其公共金融机构无拖欠款;

  (四)对包括新开发银行在内的多边和区域金融机构无拖欠款;

  (五)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监督的义务以及第八条第五款关于提供信息的义务。

  第十五条 出资分摊,免除出资义务与提前赎回条件

  一、提供方按其对应急储备安排的承诺出资比例分摊提款的支出,并应符合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要求。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能被要求提供超出其在本条约第二条第一款中承诺的金额。

  二、本条约下流动性或预防性工具的申请一经批准,申请方将暂停以提供方身份参与后续的其他流动性或预防性工具下的支持,直至该工具期满为止。

  三、当有流动性或预防性工具申请,或上述工具的展期申请时,若一方确实面临国际收支和储备问题,或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时,可免除作为提供方参与出资的义务。免除出资义务的一方应提供必要信息说明理由。此情形下,其他提供方将根据本条第一款,按其对应急储备安排的承诺出资比例提供免除出资义务所需资金。

  四、若一方确实面临国际收支和储备问题,或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时,可申请提前赎回未结清的债权。申请提前赎回的一方应提供必要信息说明理由。若批准申请,其他提供方将根据本条第一款,按其对应急储备安排的承诺出资比例提供赎回所需资金。

  五、对未结清的货币互换免除出资义务、提前赎回或对未结清的预防性工具免除出资义务的一方,在其免除出资义务或提前赎回的交易期内,不可担任本条约第九条中所定义的协调国。

  第十六条 违反义务与制裁

  一、申请方在提款或提款展期到期时不履行支付义务,除非在7日内予以纠正,否则:

  (一)申请方在应急储备安排下对提供方的所有未结清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偿付;

  (二)暂停申请方在应急储备安排下未来提款资格和已有提款的展期资格;

  (三)取消申请方预防性工具中未提取的额度;

  (四)申请方就逾期债务向提供方进行的任何支付,须在同一天按应付款比例支付给各提供方。

  二、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可暂停实施以上措施。

  三、若申请方持续或无正当理由地延误履行逾期支付义务,可暂停其参与应急储备安排下所有决策的权利。在申请方不履行支付义务30天后,提供方应考虑上述行动的合理性。

  四、若本条第三。款决定做出后的一段适当时间后,申请方继续不履行逾期支付义务,理事会可要求申请方退出本条约。

  五、违反支付义务的申请方应采取措施保持其债务的净现值,如果提供方集体决定选择这一方式。

  六、若提供方在理事会层面以共识做出决定,违反支付义务的申请方应同意对本条约下的债务进行债务转换,包括发行不受申请方管辖的可交易债券。若无正当理由,申请方不得不同意提供方要求的相关债务转换条款。

  七、对于逾期支付,申请方将在现行互换利率以外承担逾期费用。逾期费用定期增加一定幅度,直至预先确定的上限。

  八、申请方违反本条约下非支付性义务,可实施以下制裁:

  (一)应急储备安排下的所有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偿付;

  (二)暂停在应急储备安排下未来提款资格和已有提款的展期资格;

  (三)取消预防性工具中未提取的额度;

  (四)暂停参与应急储备安排下所有决策的权利;

  (五)在本款第四项决定做出后的一段适当时间后,理事会可要求申请方退出本条约。

  九、制裁应与违反义务的严重程度相称。

  第十七条 语言和通信

  一、应急储备安排的官方语言为英语。本条约以及本条约下所有文件的英文版本为官方版本。各方之间所有书面和口头通讯均应使用英语,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

  二、本条约下提交的所有通知、请求、文件及其他通信都必须是书面的,必须符合本条约规定,且必须按照各方提供的联系方式送达后才被视为完全送达。

  第十八条 陈述与保证

  各方保证并作以下陈述:

  一、其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条约并履行本条约下的义务,若任何其他成员需要,应提供相关授权的证明。

  二、本条约及各方履行条约下各项义务的行为不与任何对其及其任何财产有约束力的法律或其他限制相悖。而且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条约或条约下各项义务履行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或对各方履行此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或监管障碍。

  三、本条约下的所有交易的完成应不受任何法律和行政上的阻碍。

  四、当事人根据本条约进行的支付不应因现在或将来当事人所在国家或享有征税权的政府机构征收税款、关税、评估费或政府收费而被扣缴或抵扣。当法律要求扣缴或抵扣税款、关税、评估费或政府收费时,当事人应支付额外金额,使得另一方在发生此类扣缴或抵扣之后仍能获得在本条约下未发生扣缴或抵扣时所应获得的金额。

  五、不经事先书面征求其他成员同意,不应分配、转移、授权、委派本条约规定的义务或将其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应急储备安排的法律地位

  应急储备安排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无权签订协议、提起诉讼或被起诉。

  第二十条 争端解决

  一、任何与本条约解读有关的纠纷将通过理事会磋商解决。

  二、对于与本条约下任何条款的执行、解释、推定、违约、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争议、分歧或主张,若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未通过理事会友好协商解决,应根据本条约生效期间有效的联合国[微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不包括第二十六条)通过仲裁予以解决。若诉诸仲裁,仲裁程序应以英语进行,有三个仲裁员。

  三、各方同意,在依据本条规定进行的仲裁中,以及为承认仲裁裁决而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包括为将仲裁裁决转换成判决而进行的任何程序中,各方不得仅出于他们是主权国家实体的事实而提起抗辩。

  第二十一条 条约退出与终止

  一、一方退出本条约,应提前6个月向其他各方通知退出意愿。但是,任何一方不得在本条约生效5年内提出退出通知。

  二、在这6个月中,提出退出通知的一方应给其他各方阐述自身愿望和观点的机会,但不再有权利申请、也不再有义务提供资金支持。

  三、在终止或退出时,若本条约下任何义务,包括偿还资金的义务,尚未结清,本条约的所有条款(除允许各方提款和提款展期的条款外)将继续有效,直至义务履行完毕。

  第二十二条 接受、保管和修订

  一、本条约须经各方按照各自国内程序接受、批准或认可。

  二、接受书、批准书或认可书应交存于巴西联邦共和国,即本条约的保管国。

  三、保管国应将(一)各方交存接受书、批准书或认可书的日期、(二)本条约的生效和修订日期以及(三)退出通知的收到日期立即通知各方。

  四、若担任保管国的一方决定退出本条约,除了(一)保管国应向其他各方通知退出意愿;(二)当收到保管国的退出意愿后,保管国职能由其他各方认可的其中一方承担外,本条约第二十一条的所有条款将适用。

  五、本条约不接受单边做出的保留。

  六、任何修订本条约的建议应告知理事会协调国,并在理事会前提交。若批准修订建议,协调国应询问各方是否接受修订。若一方按照国内程序接受修订,需通知保管国。修订应在收到最后一个接受通知的当日生效。理事会关于调整本条约第二条的任何决定均应视为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生效

  本条约自收到第五个按各方法律要求交存的接受书后的三十日后生效。

  本条约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在福塔莱萨签订,英文正本五份,每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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