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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淡薄运作不规范 保险业信用缺失症结何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 10:5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周肇光

  ●从国家信用关系来看,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国家相关政策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保险公司信用关系来看,保险理赔、公司法人主体行为、保险市场运作都存在
不规范现象

  ●在保险信用关系中,投保人的信用度高低也同样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发展,尤其在近几年,中国保险机构不断增加,保险收入连续以两位数的速度递增,取得了较好的业绩,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但中国保险业目前面临着国内外竞争形势的严峻挑战。

  在21世纪里,以人口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在生存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以后,安全需求便成了人们的最大目标,这对保险业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保险业加入WTO后,正面临着国际保险业的激烈竞争。

  相关政策不适应

  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实践来看,信用缺失现象十分突出,并呈现出日益发展的趋势,业已成为制约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急需加以正视并解决。中国保险业的信用缺失问题具体表现在国家信用缺失、公司信用缺失和个人信用缺失等三个方面。

  从国家信用关系来看,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国家相关政策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代理手续费标准偏高,影响着保险公司利益的增长。国家财政部规定从1999年1月开始将代理手续费标准由5%调高到8%,并按公司业务毛保费来提取,这已成为业内惯例,这上调的3%手续费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出现亏损局面。

  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目前,国有企业职工占城镇职工总数的60%,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使下岗职工人数占其中30%左右,意味着一部分人连最基本的三种社会保险都无钱购买,更谈不上购买其他险种。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需精减的人数也在30%左右,他们以前由单位购买的保险,大部分人也暂时无法续购,更没有收入购买新险种。这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中央银行多次下调存款利率,已导致保险业盈利能力减弱。在中央银行连续7次下调利率的情况下,中国保险业的盈利能力明显减弱,有一些保险公司平均资金收益率不到3%,正面临着陷入利差倒挂的窘境。

  国家规定的保险业总体税赋水平偏高,也制约着保险业的发展。例如,中资保险公司比外资保险公司的税赋高,在所得税税率上,中资保险公司为33%,外资保险公司为15%,反映了国家对中资保险公司在信用关系上的不平衡。与国际相比,中国保险公司的税赋也比国外普遍水平高。1997年初,财政部规定将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从5%提高到8%,而英国和西班牙等一些国家对这些行业是免征营业税的。同时,中国对保险业征税标准的依据也不尽合理。外国征税标准都是按照满期保费的结余即利润额来结算,中国财政部门则对保险业实行揽底征税,使得大部保费收入上缴财政,既减弱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影响了国家的信用度。

  运作不够规范

  从保险公司信用关系来看,信用缺失主要有三种表现。

  一是保险理赔不规范。例如,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为了长期稳定自已的市场份额,不坚持保险理赔原则,对投保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姑息的因素,对不该赔款的酌情赔款,这种无原则的行为助长了一些投保人非正常的索赔心态;在保险公司推行工效挂钩的分配制度下,客观上导致了基层保险机构和业务人员不讲信用、不计成本、盲目拉保和提前续保的现象。有的甚至于不讲服务质量,通过各种方式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用度。

  在出险的责任界定、标的估损、定损中,有关理赔人员收受投保人的好处,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和出具有损保险公司利益的证明,给理赔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破坏了公司的信用关系。在现有的理赔人员中,有一部分人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和辨伪能力,在出现复杂理赔案件时往往就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二是公司法人主体行为不规范。例如,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公司容易产生经营行为短期化,导致“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现象;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出险赔款程序也过于繁锁,许多索赔人经过多次反复还难以从保险公司领到应得的保险金,使得投保人大为不满,从而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信用度。

  三是保险市场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有些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以社会保障的名义变相办理各种商业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界线不清和保险市场的混乱状况。有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为了争夺保险业务,不经审批就擅自开办险种,经营保险业务,变相降低或提高保费率,还有的甚至不考虑成本核算,任意提高手续费标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是极为不利的。

  有的保险公司为达到某种目的,随意超标准运用费率或降低费率,放宽对企业的保险条件,给投保人的感觉是保险业务具有随意性;或是超标准支付手续费,如有的保险公司航空保险手续费超过60%,一些不合理的费用也在手续费中列支,不仅造成了保费收入的流失,而且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给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保险公司之间信任感不强,也使得再保险资源不能充分利用。尽管目前保险公司也在经营分保业务,但这种业务往来是以法定分保为主,占再保费的90%左右,商业分保的比率则很少,影响了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信用意识淡薄

  从投保人信用关系来看,在保险信用关系中,投保人的信用度高低也同样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投保人信用缺失,首先表现在轻视最大诚信原则。如有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险后,都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有的为了谋取巨额赔偿金甚至还制造人为事故,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虚假索赔案件近年也在逐渐增多。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也找到了“生财之道”,各种保险欺诈、骗赔案件日益增多,其手段和方式更加技术化和隐蔽化,给保险理赔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最令人担忧的,是公众的保险信用意识谈薄。由于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其优越性的作用导致了人们时刻依赖国家的心理习惯,对保险信用这种现代化理念缺乏正确认识。如1987年大兴安岭火灾损失近百亿元,但保险赔款仅有1.2亿元;还有1998年长江特大洪灾造成经济损失近2000亿元,但赔款仅有33.5亿元。据了解,目前在居民中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占30.8%,准备购买的占10%,不打算购买保险的超过50%。这种保险信用的疲软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

  (作者系上海金融学院社科部主任)

  《国际金融报》(2004年02月25日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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