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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分析:自然人股拍卖缘何是非多

2001年07月10日 11:25  中国经济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记者 张炜

  自然人股拍卖今年6月初在上海遭禁后,未能取得理想的效果。近日,自然人股再次出现在申城拍卖场上。据政府主管部门称,暂停自然人股拍卖是政策导向,但因缺乏法律依据,目前还难以对自然人股拍卖进行查处。

  上海是国内自然人股拍卖的发源地。据本报日前报道,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的拍卖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容易引起纠纷和投诉,上海市拍卖业协会要求拟申请上市创业板市场公司的自然人股暂停公开拍卖。但是,自然人股拍卖叫停在沪并不成功,依然有拍卖行我行我素。在上海联合拍卖有限公司7月6日举行的股权拍卖专场上,便有自然人股露面,其中被拍卖的美辰生物自然人股,公司竟然是今年5月刚召开创立大会。业界中有不少人士对“禁拍”自然人股持不同看法,其观点是“既然自然人股转让有市场需求,与其私下交易,还不如通过拍卖流通”。据了解,针对此前自然人股拍卖出现的问题,上海白玉兰拍卖行提出为客户把好关,该拍卖行对委托人委托的自然人股进行严格把关,甚至派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自然人股拍卖是是非非,各方各有说法。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自然人股拍卖仍处于乱拍一气的状况。其中突出的问题有三点:一是信息不对称。成为拍品的自然人股究竟是怎样一个企业?竞拍者在拍卖场上大多糊里糊涂,就连拍卖行也不知底细。有的拍卖行提供简单的企业介绍,但这些材料本身难辨真伪。投资自然人股如同投资上市公司流通股一样,需要了解包括年报在内的公司详细资料。如果指望拍卖行把关,其实并不具可行性。6月30日在京举办自然人股拍卖的建亚世纪拍卖公司坦言,对拍卖标的的信息材料审查仅限于形式上,其可靠性无法保证。二是以上市诱饵作卖点。自然人股拍卖能够热起来,其主因是投资者被公司拟上创业板所吸引。而据知情人士称,且不说创业板何时推出尚未有定论,即便推出后也难以在第一、第二批排队上市的公司中见到目前热拍的自然人股。三是变相募集资金。在国内多次拍卖专场上都出现被拍卖的自然人股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例如,上海本月6日拍卖的美辰生物自然人股,是否真的存在就有疑问,因为该公司资料显示美辰生物是由6家法人发起设立的。

  在自然人股拍卖过程中,不乏违法违规行为出现。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但公司成立未满三年的自然人股,经常能在拍卖场上见到。美辰生物在6月中旬辽宁省拍卖行的专场拍卖会上出现后,本月又在上海拍卖寻找新的婆家。6月中旬在辽宁同时被拍卖的彩桥电子和经纬软件,同样也成立未满三年。《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而个别公司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原不属于自然人或根本不存在的股份,已构成变相的公开向社会发股募资。

  即便确是自然人股拍卖,也有的公司将其视作直接融资的捷径。川西制药的自然人股成为近期拍卖市场上的绩优股,该公司去年每股收益0.3元。川西制药总经理周伟向媒体透露,公司新上的两个项目尚有1000万元资金缺口,6位自然人股东商量下来,采用拍卖自然人股的方式进行筹资。

  自然人股拍卖的最大风险在于,投资者可能根本盼不到这些公司上市。国外创业板市场的经验表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破产和退市风险数倍于主板上市公司,即便美国纳斯达克[微博]市场也是退市公司不计其数。拟上市创业板公司的投资风险不可低估,其失败的危险性与成功的可能性都极大。在所谓的上市创业板仅是公司主观意愿的情况下,投资自然人股也可能盼来的不是上市的喜讯,而是破产的噩耗。而在真假难辨、良莠难分的拍卖市场中,谁也不能保证没有恶意的委托人将濒临破产的公司包装拍卖。如果竞拍者以“认赌服输”的思想参与则更加错误。

  其实,以“拟上市”为卖点爆炒股份转让并不新鲜,海南的“一级半市场”便是教训。1991年海南开始进行股份制试点,有100多家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到目前只有22家上市。内部职工股以“拟上市”为卖点,在海南的场外黑市中狂炒,其中的许多现象与现在的自然人股拍卖颇为相似。对此,有识之士提醒,自然人股有可能与当年海南的内部职工股一样,炒作过后一场空。

  自然人股拍卖热的出现虽夹杂着盲目性,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流通确有市场需求。现在自然人股拍卖打的是“擦边球”,钻的是法律漏洞。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听任自然人股拍卖无序发展的话,可能“火了拍卖市场,乱了资本市场”。在可观的利润面前,拍卖公司自然不愿放弃法人股拍卖这块肥肉。但问题是一无监管、二属“全面开放”,自然人股拍卖不乱才怪。因而,自然人股拍卖必须摆脱“法无禁止就可以做”的现状,早日由有关部门给予明确的说法。如果自然人股拍卖获得政策认可的话,也应在信息披露、企业财务审核等方面规范起来,按一整套规范的程序操作。至于拍卖更不能像现在这样“全面开花”,而应选定若干家拍卖点在重点监管下进行试点。按《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对此,即便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条件,也应借鉴国外成熟的做法将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流动纳入证券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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