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自然人股权拍卖是非法集资新玩法

2001年06月20日 10:1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维言/文

  近来,继法人股之后,自然人股权成了拍卖行的新宠,但法律专家提醒投资者注意,自然人股权拍卖,诸多环节不合法。

  非法集资的新玩法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徐静律师告诉记者,北方某开发区某公司未完成股份制改造,就打着某某证券商在辅导、公司正申请上创业板的牌子,去向投资者出让股份,进入拍卖行拍卖。

  6月17日,在辽宁省某拍卖行,美辰生物的自然人股权以5.2元每股的价格成交。可最令人费解的是,美辰生物2001年5月16日才召开创立大会,而且公司介绍中仅提及它是由6家法人发起设立的,那么公司的“自然人股”从何而来?

  徐静律师说,现在社会上自然人股权的转让和拍卖多起来,这其实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更有甚者,拿不能转让或根本就不存在的股份去转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对非法集资的界定,应属非法集资。

  股份公司未满三年不得转让股份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的霍庭律师说,既然目前国家创业板的条例尚未颁布,那国家现存的有关法律、法规就是我们的准绳。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转让。而且1998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已明确发文,严禁股份公司募股成立,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所以1998年后成立的未上市股份公司,其股份全部由发起人持有,未到三年就转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负责股权登记的工商局是不应该对股权转让进行登记的。

  对于许多拍卖行提及的可到托管中心登记,霍庭说,托管中心是针对定向募集设立公司的股权进行登记,股份公司的股份登记不在此列,如果说到托管中心进行登记,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拍卖行应负民事责任

  深圳一拍卖行经理说,拍卖行的经营范围没写明可以经营自然人股权的拍卖,但他们对进场拍卖的标的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他说,进场拍卖的自然人股权,须由对方提供托管证明等材料。如果对方作假,拍卖行不负任何责任。

  对此解释,霍庭认为,拍卖行一是有责任去对拍卖标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确认。在自然人股权拍卖过程中,拍卖行负有民事责任。这是因为民法规定,拍卖行对应该知道而没有知道的拍卖标的———自然人股权是否可转让的合法性构成过错的话,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拍卖行拍卖房子,不能仅依据客户的房产证,还要去房地产所核实其是否抵押或有其它行为;拍卖车辆不可能仅凭对方的行驶证,也要去车管所查验,而对自然人股权的拍卖,拍卖行同样应去登记机关核查。

  霍庭说,显然,未到三年的股份公司的自然人股权,其持有者不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因此,拍卖行是不能接受其拍卖的,还可能引起进一步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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