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户内的股票被人盗买盗卖
证券交易大厅内,人头攒动。硕大的电子显示屏不停地闪烁着,一只只价格各异的股票时而翻红,时而呈绿,紧紧地揪动着股民的心,无数的目光聚焦在这变幻莫测的神秘屏幕上。
这是春节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快临近收市了,股民陆文海乘着空隙来到了他指定的股票交易场所———鞍山证券公司上海康定路证券交易营业部,想查查帐户内的股票,好让心里踏实点儿,高枕无忧地过个春节长假。
陆文海喜滋滋地站在自助委托电脑前,熟练地划上磁卡,并输入自己设置的8位数密码。岂料,电脑显示屏上跳出了“信息有误”字样,不由令陆文海大吃一惊,他以为密码输错了,连忙小心翼翼地再输入了一遍,可帐户内的所持的股票和资金“卡了壳”般无法显示。
惊诧莫名的陆文海赶紧来到柜台,向券商提出质疑。
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事觉蹊跷,马上在电脑上操作了一番,令人疑惑的是,电脑上显示的结果与陆文海操作的如出一辙。
“怎么会这样﹖”一身急汗的陆文海几乎快要双脚跳了。
营业部工作人员一边劝慰着陆文海,一边请陆文海再另行设置8位数密码,以重新进入程序。陆文海照着券商的指点又重新设置了密码,终于,电脑显示屏神奇“复活”了,股票品种数量赫然映入眼帘。
陆文海悬在嗓门眼上的一颗心总算滑落下来,可仅仅一眨眼功夫,陆文海旋即又被接踵而至的“灾祸”惊出一身冷汗:电脑显示屏上,自己帐户内所持有的股票已离奇“蒸发”,取而代之的是根本没有委托买入的其他股票。
券商也甚感惊诧,连忙查询,电脑委托买卖的记录上显示:陆文海原先股票帐户内的兰花股份400股、福建南纸800股、宁夏恒力300股、山西汾酒500股已于1999年2月8日上午9时18分至9时26分通过热键自助委托方式被抛卖,同时买入上海石化股份4300股。次日,这4300股石化股票又被抛卖,又买入东方航空[微博]4100股。两次抛出的时间均在股票交易开盘前的集合竞价时间。
显而易见,陆文海帐户内的股票被人动了手脚
究竟是谁背后“暗施毒箭”,擅自盗买盗卖了股票﹖神秘之手隐藏何处﹖陆文海极力回忆着,可又百思不得其解。
万般无奈的陆文海只得向券商提出交涉,要求对被更换的股票有个说法。
状告券商要求赔偿
绝大多数股民都知道,现在买卖股票有柜面委托、刷卡自助委托和电话自动委托,那么,何为热键自助委托﹖从技术角度讲,“热键”的“热”相对于“冷”而言,当显示屏出现死机现象时,可以同时按住键盘上某3个键,称为“热启动”。若热启动仍不能启动,可按动主机上的开关,又称为“冷启动”。所以在键盘上操纵买卖股票的委托,称之为“热键委托”。
股民使用该委托,必须亲自到柜台前和数字键上按下自己设置的密码,输入密码为1至8位,坐在柜台内券商从显示屏上看到的是“星”字符号。
一般来说,使用刷卡自动委托的密码,同样可在热键上委托。只是绝大多数股民不会使用热键委托系统而已。该系统在其他券商处一般只对大户室开办,需要一定的资金方能使用。
对于帐户内的股票遭遇神秘的盗买盗卖,陆文海认为自己股票帐户设有密码,除了自己,只有券商能够抛出股票,故要求券商按自己原先所持股票作出赔偿。
于是,陆文海以原告的身份,一纸诉状递进了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券商赔偿因管理失误造成原告股票全部被盗卖而造成的损失4757.16元。
陆文海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中心的查询资料,本人的上海A股过户记录明细表、营业部成交对帐单、客户资金变动明细表、客户委托一览表等证据,以此反映持股品种、数量的变动情况。
法院立案后向券商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确认委托书等有关诉讼材料。
庭上交锋争辩激烈
静安区人民法院收到陆文海的状子后,很快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陆文海陈述其设置的刷卡密码未告诉他人,只有券商能知道,认为所提出赔偿损失4757.16元,是根据原买入股票价格加上手续费作为总数,再减去现在所持的4100股东方航空股份股票的价格而提出的。
作为被告的鞍山证券公司上海康定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则认为原告股票被盗卖,被告不存在过错。因为在开办自助委托时,被告就明确告知原告泄露密码后果自行承担。如今,原告被抛掉股票,只能说是其本人泄密所致。同时,被告还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说明股票被券商盗卖的事实。
法庭辩论中,原告陆文海重申,他根本不知道也不会使用热键委托。而被告券商的律师声称,散户可以用交易大厅内的电脑操纵热键委托。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辩论激烈。
庭审中,原告律师再三强调,陆文海帐户内股票被盗卖,券商应承担指定交易完整无损的保管责任。券商猜测原告因刷卡造成密码泄露并无事实依据。
而券商抓住原告的论点,提出券商保管上的义务是泛指只要电脑认可。券商应承担的责任,是指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股票。而券商没有这样的过错。
首次交锋,未见输赢,双方不欢而散。
原告缺乏证据难胜诉
在第一次开庭质证、辩论后,法庭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
在庭审中,作为替券商安装电脑自动委托系统的上海复旦[微博]金仕达有限公司委派业务主管当庭作证,指出客户设置密码是由柜面上的小键盘输入,而柜台里面反映的是小星号,券商一般人员不可能知道密码号。这属设计上的核心部分,是绝密的。
新的举证,引起新一轮辩论。原告陆文海认为券商没有严格的监控是对股民的不负责,而且摄录设备已坏,则应承担责任。
对此观点,被告券商认为,法律、行政上均无规定,要对股民操盘进行监控,显然也无义务承担责任。而陆文海自己举证在集合竞价时间,未去过部交易,并不等于未委托他人去代抛或泄露密码。争执双方僵持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陆文海自行设置了股票自动委托密码,无证据证明券商知晓其密码,亦无证据证明“热键自助委托”系统存在弊病并导致其名下的股票被卖出、资金被使用,故要求券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法律和事实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原告陆文海主张赔偿4757.16元败诉,不予支持。
审判后的思索
一场因热键委托而引起的讼争,划上了一审的休止符号。这样的判决,对原告陆文海来说或许是一个不满意的结果。因为在此一案一审中,法院的审理,无需予以追查抛股票者是谁,而只需审查陆文海帐户内的股票被卖,券商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原告,陆文海未能举证证实自己帐户内的股票确是券商盗卖,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因券商泄露密码而导致股票灭失。这是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依据。
然而通过此诉讼过程,也确实可以得出引以为戒之处。第一,对股民来说,在利用电话自助委托、刷卡自助委托从事股票交易的时候,防止密码泄露至关重要。不然,如同股票帐户大门洞开,成了不设防之地,一些不法的网上“黑客”,不但能抛售股民的股票,而且还能划去股民的资金。因此说股民严防泄露密码,是维护自己权益免受侵犯的重要保证。第二,作为券商来说,为股民提供最便捷的操作系统,是出于便民、利民之本意,自然是无可非议,但应增强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监管,以保障股民利益不受侵害。
(特约撰稿葛建国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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