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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走 谁来保护投资安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6月01日 15:51 中国质量报

  去年12月15日,对于北京股民李晓(化名)来说,是一个黑色星期五,这一天她发现自己股票账户上的资金竟平白无故地少了15万多元。 震惊:

  15万元不翼而飞

  那天下午两点多钟,李晓来到位于复兴路20号的中国信息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
部,在用电脑查询其股票资金情况时发现,自己的11250股“方正科技”不翼而飞了。她当即打出交割单,上面显示的记录是:12月12日“方正科技”卖出11250股,资金划入29.4万元;12月12日资金转出2790元(账上余款),13日资金转出15万元。而那些天李晓并没进行过股票交易也未提过款。李晓立即将此事向证券营业部反映。经一位姓潘的先生帮助查询,发现12月12日,有人持名为“李晓”的假身份证,及在工商银行新开的储蓄存折,到证券营业部申请变更银行转账账号,证券营业部为其办理了注销、变更手续。该人将李晓股票账户上的“方正科技”卖出,通过在证券营业部电脑上和电话委托的方式,将股票资金分两次转入新变更的储蓄存折内,共从银行提走现金15.279万元。

  李晓说,以前也曾听说证券交易所发生过股票被盗卖事件,但通常作案人只能将股民的财产由股票形态,变成资金形态,而无法将股民的资金转走,俗话说“肉烂在了锅里”。像她这样不但股票被盗卖,资金还被盗提的事件实为罕见。李晓认为造成这样的后果,证券营业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由于其未尽到审核职责,才使犯罪嫌疑人能够用假身份证在证券营业部顺利变更其委托转账的银行账户,从而达到提款盗窃的目的。李晓当即向海淀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分局将该案定性为“诈骗”,正在立案侦查),随后要求证券营业部赔偿其经济损失。因与证券营业部多次交涉未果,今年3月5日,李晓向海淀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诉称该证券营业部严重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开户协议书》和《时时转账协议书》,没有尽到审核义务,致使此案发生,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盗资金15.279万元及利息。 股民:

  券商审核不严责任难逃

  海淀区法院5月28日公开审理了该起股票交易纠纷案。双方围绕“资金被盗的责任是谁?”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违反了《开户协议书》第11条规定:“双方共同遵守国家、证监会、人民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主管部门已有的和今后可能制定的法令、法规、制度。”据此,被告违背了中国证监会(1994)78号文(《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第4 条:“证券经营机构在接受投资者委托时,应当仔细查验其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证件。一旦发现伪造的证件或有冒领的情况,应当立即停办有关手续、冻结资金账户并迅速通知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配备身份证验伪机,在查验证件时使用。”和第6条:“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投资者提款手续时,应当认真核对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资金卡,原则上要求本人提取。并在核对其账户后由提款人在取款凭证上签名”的规定。该代理人说犯罪嫌疑人向被告提供的资料破绽百出:身份证号码不对,签名的笔迹不对,新签的《时时转账协议》单笔资金数额上限不对(李晓原为5万元,新签协议为15万元),没有股东账户卡,没有原工行储蓄卡,没有李晓的委托书。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证券营业部给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储蓄卡账号变更,使犯罪嫌疑人得以通过变更后的账号将资金提走。因此被告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券商:

  密码保管不善才遭窃

  被告代理人认为,作为证券交易机构,他们只是为股民提供一个异地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交易系统平台。而股民自行设定的6位数密码,则是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股票买卖、资金划转的钥匙。从本案看,犯罪嫌疑人是掌握了原告的密码、12位数的储蓄卡账号,身份证号码,以及股东代码和资金账号等一系列资料。而《开户协议书》规定,原告有密码保密、定期更换密码、妥善保管银行储蓄账户等义务。并明确规定了如因上述资料泄密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就变更储蓄卡账号一事,被告说经其事后调查,12月12日其工作人员应申请人的申请,作银行储蓄卡账号变更。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工作人员认真查验了其提供的身份证和股东证,核对了其填写的姓名、性别、拟撤消的原银行储蓄卡12位数账号、证券保证金账号。经核对上述资料与系统内留存的李晓原始数据完全一致,只有身份证号不同,被告工作人员就此询问申请人,申请人答复是由于身份证升位所致。工作人员去掉新增的3位号码,其余号码均与原告留存的身份证号码一致。于是,按合同约定与规定程序,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办理了销户和变更储蓄卡账号手续。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但他们不具备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被告认为,此案是由于原告过分疏于资金的安全管理,对众多核心而重要的交易秘密:如自行设定的交易密码及银行储蓄卡账号未能尽到应有的保密义务。且原告自2000年初在其证券营业部开户以来,从未修改过交易密码,致使资金丧失安全保障。其经济损失应自行负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资料未尽保密义务”的指责,李晓说她开户时除了密码以外的其他资料证券营业部都有留底。而她每次向工作人员查询股票或资金情况时,只要告诉对方该营业部为客户提供的证券保证金账号,无需密码,工作人员就能将其股票或资金账户打开。李晓说其所有资料只有她一人知道,所有的原始资料原件也都在她自己手里,她从未告诉过外人。而从实际情况看,资料泄露已是显而易见的,现在原、被告双方谁也无法证明资料究竟是谁泄露的,密码是否被破译,现追究此事已没有意义。她说即便是密码泄露了,股票只能被盗卖,如果营业部不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储蓄卡账号变更,资金是无法流入犯罪嫌疑人腰包的,故被告难辞其咎。

  呼吁:

  保护股民的资金安全

  5月28日该案已审理完毕,需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此案提出了数字化时代股票交易中如何保证股民的资金安全问题。过去进行股票交易股民需要填写指令单,那种交易形式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在实行数字化交易,买卖股票和转入转出资金,只要通过电话或电脑委托即可,无纸化交易对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曲育京审判长在谈到此案时认为,该案被告是有过错的,由于其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变更银行储蓄卡账号过程中审查不严,致使犯罪嫌疑人凭借假身份证变更了储蓄卡账号,为其盗窃创造了条件。他认为,证监会应该对券商的软件操作系统重新进行评定,提高其安全性。股民、券商在进行交易时,也应该为自己或客户保守好秘密,不要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他同时认为,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储蓄卡的银行也有过错。储蓄实行实名制后,银行对有关证件具有法定审查义务,应保证所开账户的真实性。用假身份证从银行开出储蓄卡,说明该银行对证件的审核不够严谨。此案暴露了我国证券业和银行金融系统在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李晓告诉记者,发生这样的事实在令人感到“不可思议”,此案让在被告处进行股票交易的股民觉得没有了安全感,为了避免重蹈覆辙,已有不少股民同她一样先后离开了信息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而去了其他证券交易所。她说此事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方正科技” 每股被人在26元多的低点盗卖,事后每股涨到了40多元,这笔账她又能找谁去算?她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券商的整顿,切实保护股民投资者的资金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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