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ST猴王的蜕变看“三分开”难在哪里?

2001年06月26日 11:52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秦翠莉

  编者按:“三分开”可以说是老话重提,但从目前一些公司的运营状况看,“三分开”似乎分开的并不是像公司公告或一些报道中说的那样彻底、有效。尤其是那些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且大股东仍占有绝对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与母公司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像ST猴王(0535)、大庆联谊(600065) 等等。在此,我们以ST猴王为典型案例来与各方专家、学者们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一下“三分开”的症结究竟在哪里?本文将分上下两期刊出,请读者留意。

  记者:我国实行“三分开”应该说是有其特殊性的。我国为什么要实施这样一个政策,其在法律、法规或是政策方面的依据什么?

  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所谓“三分开”是指本公司(本案中指猴王股份公司)与其股东,尤其是控制股东(本案中指猴王集团)在财产、财务、人事等方面分开,以保持本公司的独立性,其实,“三分开”是公司法律制度上的基本要求。

  在各国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然而,公司的法人性或者说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必须建立在公司与其股东在财产、财务和人事上真正分离的基础上,不分离或者形式上分离实质上是不分离,都将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或法人性。所以说,所谓“三分开”不过是公司法人制度本身要求的具体体现。

  李律师(同维律师事务所):就实行“三分开”而言,应该说并无什么特殊之处,反倒是对于已有若干年历史的上市公司仍需重复强调实行“三分开”的情形是十分特殊和不正常的。

  无论是从公司理论而言,还是依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财务、机构及人员,独立自主地经营和管理,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本是股份制公司基本特征和基本条件,而作为要求更加严格、更具有公众公司性质的上市公司,实现“三分开”本为题中之意,应为理所当然。

  至于说我国目前重视和强调上市公司实行“三分开”,并由证券监管部门颁布了相关的行政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是因为在上市公司中,如ST猴王这样,公司与其控股股东间存在关联交易(甚至是同业竞争)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而且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和负面影响。

  记者:就针对ST猴王近一两年的变化:从猴王A到ST猴王再到官司缠身(被三大债权人申请破产)来探讨一下实行“三分开”的难点究竟在哪里?

  朱慈蕴:我认为,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当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要求贯彻分离原则(三分开)时,公司的股东往往居于主动地位。本案中的猴王集团作为大股东,对猴王股份实际上拥有直接支配权。猴王集团通过其董事、经理之代表,滥用支配权并不受约束,实施诸如关联交易、抽调资金、人事交叉、业务混同等直接操纵行为,就不足为奇了。然而,猴王集团的这些不当行为在猴王股份的独立人格面纱遮掩下,公司债权人和众多小股东很难发现。等到猴王股份偿债不能浮出水面时,一切都已晚矣。

  二是,公司法人制度中潜藏着一种“道德危险因素”,这种“道德危险因素”来自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本身。因为,股东仅对其投资行为承担投资额之内的风险,这意味着无论投资风险有多大,股东承担的部分是不变的。因此,这可能会诱导股东毫无顾忌地选择收益高而风险大的行为。本案中控制股东猴王集团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滥用猴王股份公司的独立人格,如与猴王股份进行关联交易,以猴王股份名义贷款而自己使用,让猴王股份为自己担保向银行贷款,并大量拖欠猴王股份的各种款项等,由此向猴王股份转嫁了大量风险,将猴王股份置于非常不利之地位。

  李律师:诸如ST猴王这样由于在实行“三分开”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而迅速衰败乃至难以为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自身方面的原因:从观念上,改制上市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圈钱,而根本就未重视经营机制的转变及规范化运作;在改制实际操作中,为从形式上符合上市条件,不考虑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而仅为包装的需要划分资产,甚至人为地造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间关联关系和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实际运作中,利用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在经营管理、人事、资金、财务等方面全面操控上市公司,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他方面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证券法规不完善;证券审查及监管方面的不完善,以及我国企业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变过程中观念及实践中的必然影响,社会化服务的缺乏,股票发行额度的计划经济特征,地方政府的不正常干预等。

  正是由于带着“三分开”方面的严重缺陷而成为上市公司,且因证券市场不成熟而屡被控股股东多方洗劫,“ST猴王们”已失血衰败几乎积重难返,再加上对其规范和处理尚需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这无疑是妥善处理该问题的难点所在。 (上)

  背景资料

  2000年6月15日,猴王A董事会发布猴王A与大股东猴王集团公司关联往来金额及占用公司资金;为大股东猴王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公司经济诉讼以及经协商,猴王集团承诺的偿还债务方式、措施的情况;

  2000年6月20日,深圳交易所对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给大股东猴王集团巨额借款等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并将公司的违规行为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2000年8月16日的《猴王:实行“三分开”欲轻装上阵》报道,到2000年8月底前股份公司将与控股股东实行“三分开”,且已有重大的实质性进展。新的董事会要求猴王集团2000年底前以优质资产、股权、现金等方式偿还全部欠款和解除股份公司全部担保责任;

  2001年3月1日,猴王A董事会发布公告:第一大股东猴王集团公司已于2001年2月27日宣告破产,本公司对猴王集团的债权已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风险, 其将严重影响公司的资产状况。

  2001年3月6日,猴王A董事会发布公告:因猴王集团公司宣告破产,本公司股票于2001年3月6日停牌一天,自2001年3月7日起实施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猴王A”改为“ST猴王”。

  2001年5月24日,ST猴王董事会发布诉讼事项公告:

  一、 国投原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归还欠款200万元。该案于5月9日开庭。

  二、 中国银行武汉市武昌支行诉猴王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要求本公司为猴王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归还欠款5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于5月8日开庭。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诉北京猴王贸易公司、本公司贷款保证合同纠纷,要求本公司归还欠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四、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诉本公司购销合同纠纷,要求本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88.391772万元。该案于6月5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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