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单羽青
今年以来的种种迹象表明,中国期货业即将迎来自己的春天。
近日,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利用境外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其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根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即将对符合条件的少数大型国有企业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有关权威人士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国有企业利用境外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期货交易在发现价格、规避价格风险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经营方式;同时,其本身也隐含着一定风险。
据了解,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就积极利用期货工具为现货进出口贸易套期保值,锁定成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严格的制度,一些企业疏于对境外期货业务的内部控制,引发了期货风险,造成一些经济损失。
然而,在当前形势下,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加入WTO后的挑战,我国企业,尤其大型国有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确实需要利用期货工具,规避风险,稳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实施集中统一监管以来,第一部关于境外期货管理的部门规章,它对国有企业依法利用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防范期货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对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了法规依据,是我国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基本法规制度。
通览《管理办法》,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一是全文贯穿了套期保值的原则。从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取得、期货头寸的建立与分布,到对期货业务的监管、检查,都以套期保值为原则,严禁投机交易。同时,《管理办法》还对套期保值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标准,即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期货持仓量不得超出企业正常的交收能力,不得超出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二是要求有关企业建立和落实内控制度,严格自律。从前几年我国个别国有企业发生的境外期货事件看,根本原因是企业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疏于对期货操作人员的管理。《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坚持决策人员、交易人员、结算和风险控制人员权限分明、互不交叉的原则。在企业自律的基础上,监管部门监督其落实情况。
三是减少审批事项,贯彻市场化原则。有关企业在制定套期保值计划、确定套期保值额度和交易品种、选择境外期货代理商和交易所等重要方面,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只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即可。这样不仅给企业以较大的责任和自主权,也可使监管部门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监管方面。
四是强化监管过程。监管部门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有关企业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期货头寸和资金收付、套期保值计划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使期货交易的每个环节都置于有效监管范围内。
从处理国内外期货风险事件的经验教训中可以看出,企业完善与落实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防范期货风险的根本措施,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是防范风险的必要手段。今后,只要有关企业和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就有可能有效控制期货风险,使期货工具发挥应有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境外期货的特殊性,我国目前仍实行许可证制度。本着谨慎稳妥的指导思想,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核,报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即将首先对几家大型国有企业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并要求这些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作。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出,除了这几家企业外,中国证监会从未批准任何企业和单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所有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这种业务,稳妥处理善后事宜,避免各种风险的发生。
从国民经济发展趋势看,国内各种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需求将会日益增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对此,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随着条件的成熟、企业境外期货运作和政府监管经验的积累,我国各类企业利用境外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需求将会逐步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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