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问题多多 不堪挑战还要硬挺

2001年06月20日 16:25  经济观察报 

  邵颖波/文

  上周,厉以宁教授在社会保障与养老基金管理国际研讨会上就《证券法》与记者对话,厉教授说,《证券法》最近不会修改,因为实施不过两年,时间太短,但将来肯定要改。尽管这两句简短回答听起来像是什么都没说,但仔细品味就会发现,厉教授其实道出了两层意思:第一,证券法问题多多,必须修改。第二,出台仅仅两年就要面对修法,起草者实在尴尬。

  现实挑战法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的安排,五月下旬部分人大常委分成四个组分赴上海、深圳和湖南、四川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执法检查活动没有邀请新闻媒体一同前往,记者还是从相关渠道得到了此次检查的相关资料。资料显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力度不够问题在证券法的实施中已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调查中委员们发现,无论是证券法的执法主体、被监管对象、还是中小投资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律意识淡漠的问题。在一次座谈会,有一位投资者坦然承认自己从没学过这部法律,根本不知道上面写了些什么。但他依然可以从股市中赚钱,而未出现过任何问题。

  执法方面的问题更显突出。最近两年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频繁发生,但很少有被及时发现、制止的,事发后也不能依法妥善处理。例如亿安科技早在去年就已经发现其股价异常波动,但拖延了很长时间没有查处,使得四家机构从容圈钱,股民见其股价突破百元而监管部门不说话,于是错把反常当正常,结果纷纷套牢。现在虽然对四家恶庄做了8.9亿的没收和罚款的决定,但因为无法找到事主而无法执行。再比如PT郑百文长期亏损,做假帐欺骗股民,事发以后至今没有对责任人进行任何法律层面上的处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现象远不止这些,很多惊人内幕还没有进入人们的视线。而这些现象得不到依法查处令广大中小投资者忿忿不平。

  两年前,《证券法》实施时,股指曾经大幅下挫。厉以宁教授说:“庄家吓跑了,这是好事,股市将更加健康规范,我认为这不是利空而是重大利好。”然而纵观十年股市发展,最近这两年正是恶庄们任意而为、肆无忌惮最为严重的时期,基金黑幕、庄家吕梁之类不断地向《证券法》本身发出挑战。

  《证券法》先天不足

  和其他领域的法律有所不同的是,证券法自身的不足是引发执法问题的重要因素。现在法律界和证券业界要求修改证券法的呼声很高。加强证券法律体系的建设是各方一致的要求。

  厉以宁教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证券法》出台的大背景是东南亚金融危机。这的确是一个客观因素。东南亚金融危机中中国所受的直接影响相对较小,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金融体系实行分业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各干各的。然而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分业管理又属于一种比较落后的体制,混业经营才是趋势。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证券法对一些保守的相对落后的经济管理体制以法的名义确定下来,对一些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从而缺乏前瞻性。以至于金融危机过去之后,法律本身的不适应就凸显出来。

  专家们的具体意见大致有这样一些: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部分,法律本身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界定,如今随处可见的“资产重组”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

  关于“证券公司”部分,证券公司特别是经纪类券商对法律规定的分类管理意见很大,认为分类制度从一开始就确定了券商的位置,缺乏券商之间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部分,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本来是一项严肃有效的监管措施,但《证券法》没有给监管部们规定足够的调查权和执法权,以至于他们无法对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严加追究。

  “法律责任”部分是专家委员们提出异议最多的最集中的一章。比如《证券法》第13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但是发行人违反此规定弄虚作假该怎么办?法律没有做出相应规定。类似情况在《证券法》第24条、第38条、第127条和第133条的规定中都有。在法律责任中,《证券法》强调的是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而对相应的民事责任却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以至于广大股民被违法行为所害时无法请求赔偿。《证券法》第63条规定上市公司由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实上因为法律本身的不可操作性而无法付诸实施。

  修法不成补法可加速

  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目的是使其更加稳固、更具有强制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修改《证券法》时机确时不够成熟。因此很多专家提出意见,要尽快清理、制定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多种实施细则,填补空白,以便应急之用。

  首先是在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管理方面。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是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目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存在法人治理结构薄弱的问题。95%的公司没有设立独立董事,内部人控制制度不完善、董事会和董事长及总经理权责不明,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不符合要求,及时性差,对违规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十分突出。这些方面都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

  其次是公司退市引发的问题。《证券法》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但由于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和明确的退市条件,造成了退市的程序和标准不统一。PT水仙退市了,而其它公司却得到了宽限。更重要的是,上市公司退市以后如何进行场外交易,如何继续保护投资者利益等等都需要加以规范。

  除此之外证券市场近年来出现的许多新情况也急需法规建设。现在国有股和法人股场外交易极其活跃,2000年以来,上海地区非流通的法人股交易涉及200家上市公司,成交量达到1.2亿股,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字是,2000年以来在其公司发生的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外的其他法人股过户转让达到3871笔,涉及242家上市公司,总金额达34.3亿元。其中通过拍卖转让的比例高达60%左右。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制定相应的规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就会很大。

  投资咨询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分业管理与事实上混业经营,股指期货的缺位问题等等也都需要提前加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法规,以达到使这些符合经济规律的活动同时也能合法。当然,在制定这些相关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聘请法律学家和经济学家一起工作,以减少法律法规本身不够严谨科学的问题。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

本文涉及到的板块个股: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广州公务员去年人均工资和补助达17.51万
  • 体育亚冠决赛首回合-恒大客场2-2首尔 视频
  • 娱乐冯小刚幽默聊春晚:办太好剥夺吐槽快感
  • 财经宗庆后语出惊人:中国不能再造房子了
  • 科技中关村e世界拖欠超200万电费将断电
  • 博客马未都:大黄鸭之父身材够棒
  • 读书张玉凤究竟守住了毛泽东晚年多少秘密
  • 教育90后大学生高学历环卫工每晚敷面膜(图)
  • 曹凤岐:新型城镇化框架下的金融创新
  • 陶冬:联储动作再延后 汇率又争先
  • 张明:上海自贸区热的冷思考
  • 王吉舟:新快报大败局
  • 端宏斌:如何才能不被经济学家骗
  • 尹中立:从京七条看房地产调控新思路
  • 陈季冰:谁是美国最大的债主
  • 章玉贵:中国下个黄金十年的改革依托
  • 谢百三:七万低价房会调低全国房价吗
  • 林采宜:监管创新是自贸区成功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