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冉 李明瑜/文
在人民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停止发放“零首付”居民住房贷款和不指定用途的消费贷款的背景之下,去年年中摘下“金融机构”帽子的典当行业近来推出了直接面向投资者的股票抵押贷款业务。
据了解,我国从事典当行业的企业约有1300余家,典当行业利润主要来自于典当服务费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典当行承当的抵押物已经由过去的金银首饰、手表、照相机等向汽车、房产、债券延展。近一两年来,由于股票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当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在证券公司与银行间一出现,就被典当业人士一致看好。
但据业内人士指出,股票典当业务的经营障碍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政策法律层面。
据北京华夏典当行副总经理郭金山介绍,目前办理股票抵押贷款的客户,以经商或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主或个人居多。由于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经贸委没有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各典当行对股票抵押贷款业务的合同订立、操作程序及服务费率还没有统一的规定,这项业务的开展主要是参照2000年11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运作。
其具体程序是:质押人提供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作为抵押担保,贷款时设置贷款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为贷款额的150%,平仓线为贷款额的130%,例如,投资者欲贷款50万元,必须提供至少75万元的股票市值,而当股票市值跌到65万元时,典当行将根据协议进行平仓。
上海、重庆市的一些从事股票抵押贷款业务的典当行规定,典当股票的客户股票市值必须在30万元以上,同时收取2.5%的服务费,是一般商品典当的一半,贷款期限在一个月至三个月之间;只要典当人签订了典当合同,并按规定在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典当行就会将资金汇到指定账户。
北京华融天成典当研究中心主任李沙认为,股票抵押贷款使投资者在股市低迷时,可以间接融到资金后进行其它的投资。该项业务的经营,要求贷款人必须随时监控每只股票账户的市值,而在北京市营业的4家典当行,其前身是从事物资回收、旧货经营、保险及拍卖等行业,缺乏证券方面的专业人才,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做成的为数极少。相比之下,上海、重庆和江浙等一些地区有证券公司背景的典当行开展得较有规模,如上海市天宝典当行、重庆渝财典当行等。
记者在负责典当行业日常监管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了解到,日前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历时近一年,六易其稿仍然待嫁闺中。新办法中仍只字未提典当行是否可以经营股票。记者向已经开办股票抵押贷款业务的典当行进行了解时,他们也不愿意太多谈及。
李沙认为,从原人民银行的《典当管理办法》到国家经贸委尚未出台的新《办法》都未在经营范围内提及股票,因此从事股票典当业务存在着政策风险。目前,典当行依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管理办法》进行现实操作,但它的适用范围并不包含个人。李沙指出,依据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规定,股票质押必须到股票质押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此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否则是无效合同。但这一法律规定又在现实操作中遭遇了难题,因为这样的登记机关并不存在。之所以尚未出现相关的股票典当纠纷,是由于大部分典当人都赎回了所典当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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