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证券监管应实行“有罪推定”

2001年05月21日 15:59  羊城晚报 

  本报讯 市场监管过程中常面临“举证”的问题。有关专家建议,证券市场监管应适用“有罪推定”原则,由被监管者承担举证的责任与义务,这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

  这是5月18日在北京举行的“聚焦开放式基金”高层研讨会上,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微博]等有关专家提出的看法。

  专家认为,操纵市场的主体均是资金实力较强的各种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为了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打击操纵行为,结合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监管的经验教训,专家认为,证券监管法律与刑法应采用不同的举证原则,采用刑法中通行的“无罪推定”已不合适,而应采用“有罪推定”原则,由辩方(被监管者)承担举证的责任与义务。这样不仅可降低监管成本,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提高监管的效率,更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从而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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