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可转换债券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

2001年05月17日 09:1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及三个相关配套文件,对于社保基金和保险基金等稳健性机构投资者来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它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市场投资机遇。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性质介于股票和公司债券之间,它是根据一种事先的约定,可以在将来某个时间按约定的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公司债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到转换价格时,它与其他债券一样享有固定的债券利息收益,但当达到在事先规定的转股期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发行人的普通股。

  根据实施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有担保的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事先约定债券的利率及调整、以及付息的方式。另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必须事先约定转换价格,并根据在债券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分割和股息发放等因素,对转换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由此投资者可以根据债券的票面价值除以转换价格获得转换率。

  注重资金运作的安全性与增值,是社保基金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两大目标,而投资股票的不确定性与风险较大,所以目前许多保险机构一般都倾向投资于基金和国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推出,为它们提供了既有资本增值潜力又具相当安全性的双重投资机会,使得社保基金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处于“进可攻,退可守”的有利市场地位。当股市不振或股价下跌时,投资人仍然可以享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固定利息收益,这种固定的利息收入是在发行前就明文订定的,而不会受上市公司的赢利及股利政策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反之,当股市行情向好时,投资人可以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成股票,享受股价上涨的利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上述的投资优点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往往还附有“赎回或回售”的相关条款。根据实施办法,发行人必须设置“赎回或回售”的条款及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从而使社保基金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多了一项要求发行人买回它们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也就是说,发行人保证在债券到期后,将保证收益率与票面利率之间的差额,在债券到期时溢价折算给投资人,这对于社保基金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无疑又增加了一道保障。

  所以,随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家数的增加,可以预见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将成为社保基金和保险基金等稳健性机构投资者介入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与方式。(记者乐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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