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金泰和违法违规配售青岛啤酒[微博]的批评,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嘉实”)3月14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进行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
“嘉实”称现行法律法规没有限定基金申购增发新股的资金额度。事实上,《证券法 》第133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已经把申购资金的额度限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的范围内。《证券法》第36条还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承销商允许基金只交100万元就无限量申报资金额度,是以透支方式向基金变相融资。“嘉实”“申购增发新股的资金额度”高达78.7亿元,远远超过了法律的限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1998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每只基金申请配售新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只新股公开发行量的5%”,且“每只基金一年内用于配售新股的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该基金总额的15%”。另外,中国证监会还规定,“基金认购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票可比照新股配售程序执行”。上述“新股公开发行量的5%”的限定的根据是《证券法》第79条关于5%举牌的规定,不能“按通知的字面理解”为“非强制性规定”,所以,“嘉实”“申购增发新股的资金额度”也远远超过了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嘉实”还称保证金比例不同的规定“是基于各个主体之间信用程度的不同,为避免信用风险而制定的”。可是,我国《公司法》第130条明确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规定不同的保证金比例,就是《公司法》禁止的不同的“发行条件”。发行公告如此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尽管“有法律人士认为,申购新股属于法律概念上的‘要约’,只有缴付金额才是‘承诺’,达成实际的交易”,但该“法律人士”显然没注意到,根据违法规定发出的“要约”必然造成违法的后果,“承诺”后“达成实际的交易”也是违法的。
“嘉实”承认“巨额申购的做法直接降低了增发新股网下认购的配售比例,机构投资者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但又认为,“由于只限于网下申购,不涉及网上申购,这种做法不会损害到一般投资者的利益”。这种区分是强行划分网下和网上申购造成的,也违反《公司法》第130条,即规定了不同的“发行条件”。而且,这种做法在机构申购不足,需回拨网上申购时,就会损害到网上申购的一般投资者的利益。我们不能排除这种可能。退一步说,难道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利益就可以随意损害吗?的确,“嘉实”作为“基金管理公司是以基金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公司对基金持有人负责,对于市场上其他投资者,基金并没有应尽的义务”。但是,根据规定,突破中国证监会的规章的限制,去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且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毕竟不是光彩的。“嘉实”应当认识到: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证监会的规章、通知等,更高于承销商和发行人的规定。
承销商和发行人制定了违反法律和规章的发行公告,且获得批准,有关方面也承担违法违规的责任,并应当按照法律精神,宣布违法配售无效,股权不予确认,将违法配售部分拿出来配售给当时合法参与申购的其他投资者。(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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