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四川网12月16日消息(川友) 采取做假帐的方式虚增利润,骗取股票上市的成都红光实业有限公司及4个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四川省首例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被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成都中院审理查明,1996年下半年,红光公司准备引进彩管生产线,因资金短缺,遂酝酿通过股票上市筹资。1997年2月21日,红光公司召开公司主要领导人会议,何行毅(时任董事长)、焉占翠(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正齐(时任副总经理)、冉慧敏(时任副总经理,现在逃)知道该公司1996年度严重亏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却决定调整财务帐目,虚增利润,以确保公司股票尽快上市。
同年3月9日,时任红光公司财务部副部长的陈哨兵根据会议决定,组织整理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财务资产调整情况的报告》,经何行毅、焉占翠、冉慧敏签字同意,由冉慧敏、刘正齐、陈哨兵具体组织实施。一方面,由陈哨兵整理财务报表,改变折旧方法,把公司1995年利润调整为1996年利润;另一方面,在焉占翠指示下,刘正齐同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张,陈哨兵经焉占翠和冉慧敏同意,将其中17张共计2604万余元(未抵扣税款)予以挂帐。
1997年5月23日,红光公司对外公布招股说明书,说明书隐瞒了1996年该公司实际亏损5377万余元的事实,虚增1996年公司净利润5428万余元,虚报利润共计10805万余元,使公司股票得以上市。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被告红光公司及何行毅等4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中,何行毅、焉占翠系单位主管人员,刘正齐、陈哨兵系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成都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红光公司及其他4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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