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偿付危机”凸现金融创新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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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10:28 中国经济时报 | |||||||||
杨梦辉 据媒体报道,近期上海发生了一起由银行代销的信托投资产品到期违约拖欠偿付事件,引起了投资者的极大不满。 据悉,这项信托投资产品是去年由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独家代理新疆金新信托公司销
“信托偿付危机”事件的发生,凸现了金融创新过程中一些潜藏着的风险,对于当前国内方兴未艾的金融创新,尤其是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之间的交叉产品创新也敲响了一记警钟。 笔者认为,有关行业和部门应该从“信托偿付危机”事件中吸取以下几点警示和教训。 警示一:银行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制订更具风险控制效力的操作流程。强化全面风险意识,注重风险防范,对中间代理业务合作协议条款设计必须认真斟酌并由专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部门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对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必须要有明确的约定,保证银行不对代销产品负有任何担保和偿债义务,避免银行利益损失。 警示二:银行必须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和中间代理产品,避免代理异地信托产品以及出售未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托产品。要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创新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严格选择、谨慎取舍,不能贪图高佣金回报而忽视对合作伙伴和代理产品的调查论证,以免日后出现偿付风险累及银行,伤害银行在客户及社会公众中的良好行业信誉和形象。 警示三:银行必须规范员工对代理产品的推销行为,科学设置销售指标。 警示四:必须加强行业监管,切实防范金融创新风险。近年来大量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以及其他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对信托公司本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部门的监督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针对新兴行业、创新产品等监管真空,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关注研究。如果监管跟不上,信托行业还将会有更多问题浮出水面。 警示五:必须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和提示。现在的信托投资者本身的风险意识较差,因此,必须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育成熟的市场主体。同时,必须规范信托产品信息披露,明确对虚假信息披露的处置对策,统一信托产品推介文件的名称、格式、用辞和内容,如有第三方为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的,信托公司在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中应披露这些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并阐明其认可担保足以保护信托财产的理由,从而使信托公司的行为及业绩处于监管层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更好地揭示风险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