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琼花遭谴责 中小企业板揪出首家问题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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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 01:28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董砚龙11日北京报道】 深交所今天发出公告,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经深交所查实,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琼花?)有关委托理财事实未在2004年6月18日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实披露:2002年7月2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此指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诚信守法、规范运作,始终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对中小企业板块的信心,关系到中小企业板块自身建设和成长。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小企业板块首批上市企业之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没有如实披露有关委托理财事实,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公司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努力做到有质疑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是深交所一线监管工作的核心。7月1日,在有关媒体对江苏琼花国债投资风险提出质疑后,深交所向该公司发出了问询函。7月6日,约见了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7月7日,约见了闽发证券保荐代表人,进一步了解并核实有关情况。7月9日,江苏琼花按深交所要求刊出《关于国债投资情况的公告》,同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江苏琼花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公开谴责处分,将记入该公司诚信档案,同时对于此次事件中保荐机构的诚信责任及其履行持续保荐职责的能力表示强烈的关注。希望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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