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加托管别让民企将社会财富变个人财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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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 14:25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郎咸平 深圳中小企业板首批8家上市公司 ——所谓的“新八股”,上市仅仅两天就上演狂涨和跌停,明显有投机炒作嫌疑,透露出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和浓郁的投机气氛。中小企业板块的诞生丝毫也不能改变这个性质。然而,我担忧的不仅仅是这个。根据可靠官方信息来源,已有好几家新上市的公司正在将持有的法人股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这让我再次
缺乏监管 资金使用安全堪忧 我发现有这样一种趋势:民营企业非常善于借助上市时机,一方面从资本市场上融得资金,另一方面也借上市的大好势头提高企业的声誉,相对容易地从银行拿到贷款。这是一种非常聪明的融资办法,可谓一箭双雕。 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新鲜。民营企业经常打着要上市的旗号为企业争取银行贷款。甚至有企业在上市前的辅导期内就以一些监管部门或者券商的评估文件为筹码,增加取得贷款的机会。上市后,也会凭借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声势为企业争取银行贷款。 我本人虽然支持为民营企业开辟更多的融资渠道。但是,如果不对其融资行为和所得资金进行比较到位的监管,那么产生的风险绝对比国有企业更为严重,因为根据我的研究显示,国有企业圈钱的意愿远远的低于民营企业。当然我同意国有企业也有其问题存在,但本文不谈国企。 我个人从来不相信所谓民营企业家的良心,因为我坚信只有法律才能保证良心。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原本正常的上市、借款行为很容易演化成“圈钱游戏”,逐步将社会财富转化为个人财富,将社会资本和银行资金套牢在资本黑洞,而整个社会将会为其付出惨重的代价。举例而言,德隆事件所引发的资本黑洞后遗症是极其严重的。据说,政府将拨700亿元贴补德隆事件中小投资人的损失。如果这个说法属实,我真为全国老百姓而哭泣,因为这700亿元是用我们纳税人的钱去贴补民营企业家的资本黑洞,请问全社会的公平性在哪儿?但是如果不用政府行为贴补德隆,那将引发一场金融危机而破坏社会的稳定。因此政府因为德隆事件而处于两难的境地,而这一切的源头都是由于监管不力所致。 这次中小企业板块所显现的的问题让我忧心不已,如此的股市让我对民企产生了一个思考:民企或借上市迅速积累财富,但是民企到底是创造还是毁灭了财富? 统计数字显示,中国民企透过上市所获资金远远超过股民所得,如此的股市简直就是对财富的摧毁而非创造。这一问题的拷问对民企来说是致命的。如果民企在20年时间里做的只是将社会财富转化为个人财富,只能将庞大的社会资产、银行资金套牢在资本黑洞,只会用“八个杯七个盖”的资本财技弥补窟窿,而不回馈股民,那民企的存在意义在哪里? 联想到近年来一系列民营企业由于资金链条问题而导致经营难以为继的现象,我强烈呼吁管理层对此高度警惕,采取有力得当的措施,对民营企业的上市募集资金以及银行贷款进行特殊的监督管理,以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 时时监控 托管制度一石三鸟 鉴于此,我提出两条建议:一是证券监管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建立起合作制度,对上市民营企业的银行贷款情况实行监控。最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签署了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银监会和证监会可以就此达成协议,就民营企业的贷款情况以及上市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出现的问题互相通告,以期全面掌握这些企业的资金状况,以防资金被滥用。 二是采取Escrow(公证托管制度)的思路,由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介入,具体负责托管和监管民营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使用。 我建议模仿Escrow制度,由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类似独立第三方的职责,但结算公司的职责不限于保管、清算、交付募集资金,而更重要的是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的过程。 具体的做法是: 1.民营企业拟发行股票前,以企业名义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设立募集资金的特别账户(类似Escrow账户),发行筹得的资金直接进入此账户,而不经过企业账户。 2.民营企业必须与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发生交易方(收款方)一起签订一个协议,协议内容是委托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充当独立的第三方,托管募集资金。 3. 民营企业动用募集资金时,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买卖合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决议(如果变更已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和数量,也必须提交说明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等。与民营企业发生交易的一方也应把所持契据以及相关证明交与结算公司。 4.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民营企业和与其发生业务的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办理资金的清算和交付。只有当交易双方都各自完成了在合约中所作出的承诺后,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对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验证后,才会将契据与资金分别交给买卖双方。如果合同履行失败,结算公司则将资金退还原公司。 5.如果结算公司发现民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有虚假操作等违法违规之处,应当向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并有权暂缓办理募集资金的结算和交付,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负责跟进调查。 6.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不得介入双方的经营,如因为失去独立立场而导致中间任何一方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这项制度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关口进一步前移,防患于未然。它有三大作用:一是一定程度上遏制民营企业资金滥用的现象,二是避免交易双方信用缺失导致的问题,三是对提高民营企业的信誉度也有正面作用。 因此,由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充当第三方,对中小企业板的民营企业募集资金进行托管和监管,符合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现实,值得管理层慎重考虑。如果这种托管模式运行良好,政府可以考虑将之推广于主板,但这是下一步的问题了。 名词解释 公证托管制度(Escrow) 起源于美国加州的中间人制度。随着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动产交易日趋复杂化,以往由律师所办理的此类事务,逐步专业化,进而发展成为公证托管制度。通常独立的第三方由银行、信托公司、建筑和融资信用合作社、独立的托管公司、律师及产权保险公司、中介经纪人来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