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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要解决民生证券危机惟有依法办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 14:34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辛红

  从今年4月以来,民生证券业务停滞已有7个多月了。

  因为是我国第一家民营券商,民生证券的一举一动备受关注。日前,中国证监会一纸文件似乎要将7个多月来股东之间的矛盾来一个快刀斩乱麻。快刀果真斩得了乱麻吗?

  民生证券危机

  民生证券的前身是黄河证券,郑州的一家地方性券商。去年年初,公司增资扩股,资本金由1亿元增加到12.8亿元,成了一家综合类券商,业务范围也随之扩大。

  增资扩股时,由于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出资2.4亿元,占注册资本的18.716%,成了第一大股东。今年年初,中国泛海及其关联企业又协议收购另外四家股东股权,控股民生证券比例达43.695%。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个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鉴于中国泛海一方面持股严重超标,另一方面涉嫌变相抽逃资本金,部分股东于今年四、五月份分别向监管部门告发,并向河南省公安厅报案。

  证监会调查后,要求6月底前归还占用资金。7月初,中国泛海归还了4.1亿元。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欺骗手段取得股东资格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取消其股东资格,并限期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但至今证监会并未作出任何处理。

  中国泛海成了第一大股东之后,4月28日,在民生证券2002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几家股东超出董事会定的议题,提出要选新董事会。由于事情仓促,且违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程序,另几家股东认为没有依法提前通知,侵犯股东知情权而退席,结果当天选出岳献春为董事长的“新董事会”。

  “新董事会”自然得不到原董事会的认可。5月12日,“新董事会”来到公司总部所在的北京远洋大厦,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双方发生激烈冲突。

  监管部门5次发文

  股东矛盾公开之后,监管部门就此事处理先后发出5个文件:

  5月20日,证监会发出通知书,决定5月21日向民生证券派出现场检查组。

  5月26日,证监会发函,要求暂由席春迎、钟金龙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所有事项及公章使用实行双人签字,共同负责。

  6月2日、6月5日北京证管办两次发函,内容都是民生证券特殊时期的印鉴管理。6月2日规定细到“由公司目前的两位临时负责人分别指派一人共同保管公司印鉴”,“公司财务专用章可暂时存放在郑州”,“共同保管的公司印鉴必须存放在加锁和指定密码的保险柜内,以防丢失”。6月5日文件的内容更具体到,同意谁负责保管公司印章,指派谁监督执行。

  11月25日,证监会下发监管意见函,称“你公司出现了两个董事会和两个经营班子并序、股东与股东之间对哪一个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具有合法性存在严重意见分歧、公司各项业务不能正常开展的局面”,要求民生证券“于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于该通知发出之日起的第十六日在北京召开股东会”,并规定了当日股东会的议题: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不得中途休会、辍止。

  证监会是否越权

  选出新的董事会,证监会11月25日文似乎要将根本问题予以解决。事实上,股东们也希望尽快召开股东会解决问题,毕竟,7个多月来,公司损失惨重,但关键是要依法召开,而证监会的监管是否越权更成了各方争议的焦点。

  焦点之一:证监会有没有权力规定召开股东会?

  部分股东提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法不仅明确规定了股东会的召开程序,也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产生程序。董事会选举产生应当由股东会表决决定,即若要选举新的董事会必须先依法召开股东会。

  部分股东认为,证监会将整个程序倒置,属于违法。

  上海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出,股东会的召集不应该由证监会来规定。证监会对股东会的时间、议题、议事程序等具体内容作出规定,是越权行为。而且合法的董事会只有一个,证监会既然下文召集股东会,已经说明不认可4月28日成立的“新董事会”,即便要改选董事会,完全可以依法进行。

  焦点之二:证监会该如何依法监管并依法保证企业自主权?

  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证券法的授权,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有依法制定有关规章、规则,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进行监督管理等8项职责。

  虽然证监会认为民生证券处于特殊时期,但什么是特殊时期,特殊时期证监会的监管权限有哪些,法律并没有特别授权。

  业内人士认为,股东之间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本是正常,但一要有规则,二要有救济渠道。不论是规则还是救济渠道,我国的法律法规都很明确,而且通常大股东进董事会,小股东进监事会,以此形成权力的制衡,但现在证监会文件要求只选举董事会,不选举监事会,中小股东因此失去救济渠道,权力失衡,大股东更可以为所欲为。

  更为重要的是,部分股东认为,由谁召集董事会并不重要,关键是这是公司自己的权力,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改善现状,提出监管意见,但具体的措施应由公司自行决定。

  专家:监管部门要准确定位

  虽然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但证监会实际是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我国著名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认为,证券法规定证监会的8项职责可分为4类,即制定规章规则;进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他强调,证监会要准确定位,要把计划经济时期的主管职能与监管职能区别开来。主管是生产什么产品、怎么交易等,事无巨细,都管,现在我们国家70%以上这样的主管机关都撤了,而监管是间接的。

  而政府部门要正确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依法行政,姜教授认为,首先要转变观念,摆正三个关系:一是政府与相对人的关系,政府不是直接上司,与相对人没有隶属关系,只能对相对人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管理,不能管理相对人内部事务;二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职能不是垄断,而要更多向社会转移;三是政府权力与司法的关系,不是所有的矛盾都能由政府处理,政府是有限政府。

  其次,政府部门对依法行政要有深入的理解。依法行政有三个原则,首先是要依据法定职权,有法律规定的职权政府部门才可以行使,没有规定的不能行使。他说,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行政指导,但不是强制性的,而且行政指导不仅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还要有合理性,不能滥用政府信用。第二,要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遵守的不是一个法律,而是包括民法通则、公司法等在内的法律体系。第三是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不难预料的结局

  按照证监会规定,12月27日必须选出董事会。12月11日,中国泛海等6家股东发出通知召集股东会。12月22日,上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另外4家股东授权,发表声明:中国泛海等单位擅自召集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该临时股东会会议形成的任何决议均属无效。

  不难预计,届时要么和以前一样,甚至发生较之从前更为严重的暴力冲突,要么证监会将自己置于更为被动的境地:不管不行,管又越权。

  由于证监会规定文件由两人“双签”,这两个代表不同利益的临时负责人,一方同意的,另一方往往不同意,结果公司业务停滞,声誉下降,至今亏损3亿元。

  本意是防范风险,尽快使公司正规化,但违反规则的并没有加大违规的成本,目前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成摆设的局面,该由谁承担责任?更让人忧心的是没有程序的严格遵守,实体的公平会实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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