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中天正虹科技疯狂跳水 股市监管不应有真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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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27日 07:58 中国经济时报 | |||
世纪中天和正虹科技的表现甚至让见惯了庄股跳水的投资者也大跌眼镜。对这种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明显的市场操纵行为,很多投资者认为,管理层应该将幕后庄家曝光,并对这种操纵行为进行监控和处罚 本报记者 李庆华 近期二级市场上世纪中天和正虹科技的表现甚至让见惯了庄股跳水的投资者也大跌眼镜。一日之内股价暴涨暴跌,大幅波动,庄家通过连续跌停达到出货目的的用心路人皆知。正虹科技从5月15日开始跳水表演一直延续到5月26日,未见止步迹象。对这种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明显的市场操纵行为,很多投资者认为,管理层应该将幕后庄家曝光,并对这种操纵行为进行监控和处罚。甚至有投资者建议,应立即对该股实施临时停牌处理,直至查清事实为止。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曾提出要“完善监管方式、避免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在投资者看来,至少在对待市场操纵行为的反应上,出现了监管缺失。股票价格操纵是指证券市场参与者利用非法手段,使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或严重地偏离其正常价格,从中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操纵股价行为是最常见和极具破坏性的市场操纵行为,属于证券欺诈。我国对此明令禁止。 股价应当基于上市公司的质量,反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长期以来,我国股市投机猖獗、黑幕不断,一定程度上是庄家决定了股价。我国法律对操纵股市行为有明确界定,证券法第7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依照《刑法》第182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即便如此,在实际监管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对股票价格操纵行为的认定还存在一定难度,即使立案调查,成本之高也超出了监管部门的承受能力,这在客观上助长了股票价格操纵行为。目前我国沪深两市的证券交易都是通过电脑自动撮合形成市场价格并完成交易,现行的竞价制度使得市场操纵者能够以合法外衣掩盖其非法行为。连监管部门自己也不否认,证券市场违规成本太低而监管成本太高。中科创业案自2001年1月开始调查到日前宣判历时两年,成本之高难以测算。目前,因操纵股价案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还不能提起民事赔偿,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2001年,证监会宣布对亿安科技庄家作出处罚后,在这一股价操纵案中遭受巨大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没有先例”的民事诉讼,法院以“暂不予受理”为由悬置至今。因此股票价格操纵行为发生之后,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即使能及时准确地进行处理,投资者的损失也不可弥补。目前,证券市场中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三方面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只有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能够被受理,对于因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仍“暂不受理”。为此业内一直在呼吁尽快修改《证券法》并颁布有关审理证券市场因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事后的认定和处罚固然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事前发现和警示以及事中的及时制止是更为有效的监管。尽管庄家操纵股价行为通常都十分隐秘,但庄家资金庞大,进出股市不可能无声无息,成交量、换手率、股价的大幅波动以及股价与公司基本面的背离等都可预示庄家的动静。有投资者建议,对于一些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股票,应在盘中及时停牌,接受调查。专家的研究成果对这种建议给予了支撑。海通证券新近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庄家”操纵股票有迹可循,通过一定的方法对股价操纵行为进行事前监管和警示是可以做到的。证监会有关人士对此表示,以往的市场监管是以事后查处为核心,监控的标准是以立案稽查为标志,但真正查实的案件并不多。今后的市场监管方向将有所改变,将股票违规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 银广夏案水落石出之际,有“郎监管”之称的郎咸平曾放言,中国大陆股市的市场操纵水平尚属小儿科,但显然,监管的缺失使得这种小儿科层次的操纵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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