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评价中心胡立峰
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的“制度优势”明显,但交易成本高昂也是不争的事实。高昂的交易成本“侵蚀”了并不可观的净值增长。投资者希望的高比例分红,却受制于基金契约的“软约束”与国际惯例。理想与现实存在着矛盾———
记:正值封闭式基金分红之际,许多投资开放式基金或打算投资的投资者不免疑虑,开放式基金是否也有“分红”这种形式,它又是如何回报投资者的呢?
胡:这一点可以明确,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一样,有分红这种方式。但仅仅是有这种形式,分红比例的决定权在基金管理公司。
记:咱们就以华安创新为例来说吧。
胡:华安创新开放式基金在契约中规定:首先,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其次,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也不进行收益分配。在基金当年有收益的情况下,要先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另外,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记:这个“净亏损”如何界定?
胡:问得好!与1997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同的是,华安创新第一次在基金投资亏损问题上提出“净亏损”的概念。
引起疑虑的是,“当期亏损”是指净收益亏损,还是净值亏损呢?净收益亏损无法实施分红,容易理解。净值亏损则需分绝对亏损与相对亏损两种情况。绝对亏损是指净值低于面值1.00元,相对亏损是指期末净值低于已调整后的期初净值,但仍高于面值。从目前的信息披露中,我们无法得知华安创新的“净亏损”的确切含义。
另外,华安创新提到的是“当期”,而不是“当年”。当期是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还是指其他会计期间,例如华安是2001年9月18日成立,从2001年9月18日至2002年9月18日可以视为当期吗?目前市场争议颇大。
记:咱们先假设以上几个限制条件都达到了,开放式基金的分配原则是什么?我们知道,现有的所有封闭式基金在基金契约中均规定应将可分配的净收益的至少90%以上分配给投资人。
胡:这是与封闭式基金最大的区别,已发行的三只开放式基金都没有强制性分配净收益90%的约束条款。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不分配也不是没可能的,投资者没有决定权。
记:这好象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不符。
胡:你说得对。虽然按国际惯例,开放式基金较少分红,《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也没有硬性规定开放式基金一定要进行分红。但如果基金公司以投资者认购华安创新视为默认基金契约,而契约若是与法规不符或有冲突,也即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此时投资者仍然可以提出异议。
记:那么,在可以分配,并决定了分配多少后,是以现金形式进行吗?
胡:是的。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果不分红,持有人只能靠申购与赎回的净值差价来获得利益。但投资人也可选择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这是在现有封闭式基金现金分配红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有意义的制度创新。
封闭式基金在二级市场交易,其发行规模一经确定,不能随便更改,除非经持有人同意并经监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扩募或新增基金份额。所以,红利转再投资在操作上面临基金规模调整的技术性障碍。而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规模限制,可以方便地进行基金规模的调整。只要持有人同意,即可转为新的基金单位。此举既方便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又有利于开放式基金保持现金流量,避免现金溢出。
记:我明白,因为目前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而红利可转再投资可以避免再次申购的费用。
胡:别小看这省下来的费用。打个比方,假设基金管理人拟分配投资人年度红利11000元,红利发放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10元。若是红利转再投资,投资人当日可以得到10000份基金单位。若是现金分配之后再次申购,扣除1.5%的申购费用,投资人只能得到9850份基金单位,少得150份。
记:那么,对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来说,除了有可能通过基金分红获得收益,还能在哪些方面得到回报?
胡:还有净值增长,即扣除申购赎回费用之后的净值净增长。从会计上讲,红利存在于净值增加值之中,但取得红利的费用是封闭式基金的8倍。
记:听了你上面的说明,我们会发现目前一些投资者的两难选择。还说华安创新,一次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合计2%,几乎相当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很多投资者知难而退,只好选择长期投资。长期投资的希望在于分红,可由于缺乏90%分配比例的硬约束,以及所谓的开放式基金不分红或少分红的国际惯例,投资者很可能在分红上又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胡:是啊,要不为什么说我国开放式基金前面的路还很长呢。我们尽可能给投资者提供解释与分析,但开放式基金的运行模式、方法、规则等等还需加紧探讨与发展。
作者:余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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