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定邦谈银广夏
本报驻京记者 马世领 通讯员 司凡
日前在北京由中国证监会主办的“中国上市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公司治理大会”上,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一如既往地成为媒体关注的对象。
问及目前被众多媒体炒作的银广夏事件,他指出,此案目前还在调查之中,现在还不能完全认定是提供虚假报告,还无法下定论。如果公司真的存在虚假问题,法律上应从民事、刑事两方面做出相应处罚。不过,不应因此就怀疑全部上市公司都是虚假的。他说,“在中国,大部分的情况还是会计处理的问题,我不相信每一家公司都是刻意去骗人的。也许有害群之马,但不能认为市场上全是坏蛋。
”会计方面的问题在梁定邦看来是中国市场不成熟的体现之一。他说,我们有财务制度,但还没有会计准则,对于什么样的空间是合理的,什么是不合理的,还不甚清晰。合理的空间有多宽是在每一个市场的进化中慢慢界定出来的,我们现在就处于这个进化的阶段。在美国,每一位会计师都清楚界限在哪里,我们没有会计制度,界限就不清楚。
梁定邦同时认为,银广夏事件也给市场带来一些有价值的东西。一是它凸现出来对信息的认识是否够深刻的思考,如果因此使市场各方面开始重视对公司的分析,而且这些分析越来越专业,这是好事;另外,它使个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认识越来越重视,买股票要看公司背后的综合消息,而非片面的单一信息,这也是投资者进步的表现。
他还指出,银广夏事件更暴露了公司治理方面需要完善的现实。他认为,中国股市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各方面还没有到位,比如法律机制不完善,小股东诉讼还没形成,公司董事本身对公司治理的认识也不深刻。当前最关键的问题是法律。关于公司治理和小股东的保护还不明确,比较薄弱。《公司法》自颁布至今已有8年多的历史了,必须根据需要尽快来进行修改了。梁先生表示,证监会本次征求意见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准则》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对于当前市场的深跌,这位开朗的香港人表现出对未来的乐观。他说,市场本身有自己的规律,新兴市场出现一些问题并不奇怪。近几年来,我们的法制建设不够健全,公司的董事对公司治理认识不足,所以才会出现一些问题。中国股市是个高风险市场,但也不是会死掉的市场,而是有巨大潜力的。但是,我们要经过这段比较艰苦的时间,把市场规范起来。对有责任的行为人,应予以追究;对做得好的人,市场应予以奖励。
在买了银广夏股票的中小投资者当中,拿起法律武器,向银广夏索赔的声音越来越响亮了———
“我的损失谁来赔”
本报记者 李芃
本周一,银广夏复牌,银广夏事件历经一个多月的调查也有了明确的说法:银广夏在1999年和2000年共虚构利润达7.45亿元,设计造假案的会计师等相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造假者未能逃脱法网,闻之令人欣慰。但这掩盖不了中小投资者的尴尬:我的损失找谁赔?
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金泉律师明确表示: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向银广夏索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肖律师指出,银广夏事件中发生的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股民的实体利益也受到了损失,需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出了这样的事情,仅靠监管机关是远远不够的,证监会的职能更多的是制定规范和加大处罚力度,而投资者用法律救济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将是对上市公司最有效的监督。从这一意义上说,健全国内证券市场上的法律诉讼制度,以此来净化和规范市场势在必行。
肖律师介绍说,在西方此类诉讼案件很普遍,造假的惟一后果就是倾家荡产,而在我国目前尚无一例证券市场民事索赔诉讼被受理,推行证券市场上的私人诉讼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首先是观念上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又缺乏以往的判例可循,这就需要司法人员利用法律原理,积极应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其次,立法中要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特别是与现行法律的对接。第三,证券交易手段日益现代,给取证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最后,这类赔偿的标准如何计算也将是一个现实的难题。以银广夏事件为例,赔偿的标准原则上是投资者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额,但肖律师认为这其中仍有可探讨的余地,并且银广夏复牌后,不排除其股价上升的可能性,因此可行的办法就是在此基础上综合投资者的其他损失,提出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
据悉,目前全国有好几家律师事务所都提出愿意接受中小投资者的共同诉讼,大成律师事务所已有近百人前来登记,并已接受了20多人的委托。肖律师表示,诉讼结果如何已经不重要了,但投资者的呼声表明了法律意识的觉醒,看来,立法规范国内证券市场的时机已经成熟。《国际金融报》 (2001年09月14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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