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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郑百文 中伦出新招(附合法解决方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7月31日 11:13 财经时报

  【记者于颖北京30日报道】 PT郑百文近日公告:预计中期仍严重亏损。理由:公司资产和债务重组尚无结果,2001年上半年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

  前者显然不能成为亏损的理由,重组不幸卡壳倒是事实。尽管郑百文已获“有限特赦”,可以继续在PT行列里滞留到明年3月27日,但股权转让迟迟得不到批准,退市死期日渐逼近,PT郑百文上演了一场上市公司生死时速。

  郑百文真的只有死路一条?“不。”两位律师说。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育琳、魏君贤日前给本报发来了“郑百文重组的合法解决方案”。两律师保证该方案是合法的,且具有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方案的设计在回避了法律障碍的同时,基本达到了原重组方案的经济目标。

  据了解,郑百文重组目前主要卡在股权过户及股权转让中的“默示”方式的法律依据上。来自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消息说,PT郑百文提出的“股东以默示方式将50%股份无偿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选择的结果及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而进行的。此种过户是一种集体过户行为,不属于协议过户情况”,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未能在现有法律、法规及该公司使用的业务规则中找到如PT郑百文解释的对应规定。因PT郑百文回函未能提供全部有关文件,登记公司暂时无法办理郑百文申请办理的过户手续。

  此外,关于国家股过户问题,已由河南省财政厅批准报财政部,财政部正在审查该项申请,但尚未接到批准文件。

  新重组方案的设计者认为,郑百文重组原方案中的一些要点,不仅有违公司法的基本理论,更严重的是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有着直接的冲突。而根据我国有关民事行为的法律,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不发生效力;就郑百文重组方案而言,也正是因其违法性,而导致其对相关各方不具有约束力。从这里入手,就不难解释为什么登记结算公司敢于拒绝过户申请。

  新方案里,设计者通过股份认购权或期权的形式,首先使三联集团成为郑百文最大的债权人,并以协议的方式进入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当公司符合增发新股条件并得到证监会批准后,三联集团用其债权优先认购与现有股份等量的新增股票,新股发行价按原重组方案设定的三联集团所获利益目标锁定。

  有关专家认为,由于原重组方案中的“默示原则”,与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及现有的国际公约乃至各国的立法不通,难以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复。而新方案则打了个“擦边球”。

  当记者向业内人士征求对新方案的看法时,不料节外生枝,引出新的质疑:信达当初为何不招标重组方案?北京的一位投资管理公司的老总感概:如果通过竞争产生重组方案,也许会逼出一个更完善的方案,也许今天的郑百文已获“新生”。

  也许,今天人们所能认识到的事物,当初根本就无法想象。正如信达公司股权管理部主任高冠江所说:要征得几万名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这样的工作是没法进行的。无论是信达、三联,还是原方案的设计者,乃至于中国证券市场,都是在前行中成长、成熟。重要的是,新方案如果可行,能否赢得有关方面的认可。这不仅考验着方案本身的合法合理性,也考验着当事各方的理性与睿智。

  郑百文重组的合法解决方案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刘育琳魏君贤

  一、新方案提出的背景

  本文旨在提出一种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能实现重组各方原有商业目的,及使全体股东在重组后的结果与原方案实质一致的新的重组方案。提出新方案的背景如下:

  1、郑百文原重组方案存在严重的法律障碍。从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反馈的意见看,这种障碍是无法逾越的。

  2、从郑百文股东及媒体对原重组方案的反应看,原重组方案对各利害关系人(包括郑百文的股东、债权人、员工)都应是较破产为优的安排。

  3、原重组方案的商业安排是债权人、郑百文原有大股东、郑百文管理层、三联集团经过充分的商讨达成的妥协,符合重组各方的商业利益。

  4、从有关媒体的报道看,有关方面正在通过非常规的努力(诸如提交国务院讨论),以解决原有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障碍。

  基于上述背景,我们本着这样的想法:即(1)在不损害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帮助数万名投资者及数千名职工避免最坏的结果;(2)避免法律尊严因权宜之需而遭到破坏,经认真分析,兹提出本方案。

  二、原方案提要及简评

  如前所述,新方案要实现重组各方在原方案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业目的,同时使全体股东在重组后的结果与原方案实质一致。为帮助了解原方案下重组各方拟实现的商业目的,及全体股东在重组后的结果,我们在此依据郑百文的公告对原方案作一提要。同时,我们将对该方案为什么行不通进行简单的说明。

  1、郑百文重组前的资产负债情况(为易于阅读,均为约数,准确数字请参公司财务报表):总资产:10亿元,其中房产3000万元,其他资产9.7亿元;负债总额:23.5亿元;净资产-13.5亿元

  2、原重组方案要点

  (1)百文集团购买郑百文除房产外的全部资产,账面值9.7亿元,同时承接5.9亿元债务,差额部分3.8亿元计为郑百文对百文集团的应收账款;

  (2)三联集团以价值4亿元的经营性资产置换上述郑百文对百文集团的应收帐款中的2.5亿元,差额1.5亿元计为郑百文对三联集团的应付款;

  (3)信达豁免郑百文1.5亿元债务;

  (4)三联以3亿元的对价受让信达对郑百文的14.5亿元债权,成为公司最大的债权人;

  (5)公司与三联签署协议,约定三联以对其公司享有的14.5亿元债权交换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约50%股份。(此举在公告中被描述为“郑百文与三联签署《债务豁免协议》该协议规定如果三联根据股东的选择取得郑百文约50%的股权三联将豁免公司的1447349571.34元债务。”)。不同意将自己所持股份中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的股东的全部股份将由公司按流通股每股1.84元非流通股每股0.18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在规定日期内未收到股东作出的书面声明则表明股东是以默示的意思表达方式同意将所持的现郑百文的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

  3、原重组方案的违法性

  原重组方案的违法之处在于本文归纳的、对该方案来说最为关键的第5点。此前的4点均为不同主体之前的资产(包括债权)买卖交易,除了必要的国有资产交易手续之外没有法律上的难点。

  在第5点中,人们发现,该方案的设计者让三联向公司购买本属于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已发行股份,细心的读者会注意到方案中所谓的“豁免”其实是为三联计划取得的公司股份支付的对价,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豁免。但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对价本应直接向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即公司现有股东支付,该方案却规定三联将对价支付给公司。这相当于三联向公司购买公司所不拥有的财产,或者说公司向三联出售他人的财产。这一交易直接侵害了包括公司国有股东在内的广大现有股东的法定财产权利;而公司以其并不拥有的财产为标的进行交易,亦置三联之利益于不受法律保护之境地。此其违法性之一。

  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是:由于三联豁免了郑百文的债务,所以,郑百文股东虽然股份数额减少了,但股份所代表的利益却增加了,因此,实质上并未损害股东的利益。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会计意义上的股东权益及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和利益。豁免债务(暂不论称之为豁免是否恰当),确实增加了会计报表上的股东权益,但是,股票所代表的利益却是股东的私人财产,非经股东本人同意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置,任何人无权处置,不管在实质上对股东本人是否有利(是否有利只能由股东本人来判断,别人的意志,不管人数多少,对其并无约束力)。

  更为严重的是,该方案在规定由错误的法律主体进行错误的交易的同时,又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有权以决议的形式,来要求所有股东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方可阻止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强行过户到他人名下(这就是该方案欲确立的、甚至得到一些法学界名家首肯的“默示原则”)。这一设计直接违反了自宪法以下各种法律所确立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和民法理论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如该方案得以大行其道,将直接动摇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产权法律基石,而投资者的权利将何从谈起法律尚有何尊严可言?此其违法性之二。

  上述方案由于其违反法律的根本缺陷,自披露以来就遭到了众多有识之士的批评,也正是由于其违法性,关于股权过户的问题在相关机构受阻,至今尚未变成现实。但我们也注意到有部分法学专家不止一次的在媒体上发言,认为郑百文重组方案之所以受阻,是由于“我国法律确实存在过度管制的倾向,而过度管制总是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毋庸讳言,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的确有着“过度管制”的倾向,但可以断定类似郑百文原重组方案这样直接违反法律条文及民法原则的设计之所以受阻并非由于“过度管制”,而是出于相关机构对于基本法律原则的尊重;事实上这种违法操作在任何法律环境下都不可能得到支持。而此方案,也由于其部分内容明显的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在此问题上,一些人所持的“在得到法院判决无效之前仍为有效”的观点其实是混淆了两个民法基本概念“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该方案之下无效的法律文书对公司的任何股东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均不具有约束力;依据该方案根本就不可能合法地完成公司的重组即使通过非常规的手段勉强实现了过户对郑百文后续之股份增发都将构成严重的法律障碍对三联的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护。

  三、新方案

  1、通过原方案,重组各方及郑百文股东的权益变化

  从原方案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原重组方案,郑百文、信达、三联、郑百文集团及郑百文全体股东的权益状态将发生如下变化(均以200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并假设所有股东均同意将一半股份过户给三联集团):

  郑百文:

  (1)资产负债结构发生变化:

  总资产由重组前10亿元变更为重组后的5.6亿元,负债由重组前约23.5亿元变更为重组后的3亿元,净资产由重组前-13.5亿元变更为2.6亿元。

  (2)资产构成发生变化:

  重组前郑百文的资产除价值3000万元的房产外,其余置换为:

  A.三联置入的经营性资产4亿元;

  B.对百文集团的应收账款1.3亿元。

  (3)股权结构变化:三联持有郑百文50%的股份(其中一半为流通股份),郑百文原股东的股份数均减少一半。

  信达:

  1原值14.5亿元的对郑百文的债权转为价值为3亿元的对三联的债权,三联以所持有的郑百文的全部流通股质押给信达;

  2另外原值为5亿元的对郑百文的债权转为同等金额的对百文集团的债权

  3另原值为1.5亿元的对郑百文的债权被豁免。

  三联:

  1增加了一笔金额为以3亿元的对信达的债务,并须以所持郑百文流通股作质押;

  2以价值4亿元的经营性资产换得价值为2.5亿元的对百文集团的应收帐款及价值为1.5亿元的对郑百文的债权;

  3获得郑百文股份总额的50%。

  郑百文集团:

  1收购郑百文除价值为账面值为3000万元的房产外的全部资产,账面值为9.7亿元;承接5.9亿元债务;差额部分3.8亿元计为郑百文对百文集团的应收账款,最终部分转为对三联的债务(金额2.5亿元),对郑百文的债务余额为1.3亿元;

  2受托管理重组前形成的,重组后留在郑百文的除对信达以外的债务。

  郑百文全体股东:所持股份数目减半。

  2、新方案要点

  1百文集团收购郑百文资产,承接郑百文部分债务;(同原方案之第1点)

  2郑百文与三联进行资产置换;(同原方案之第2点)

  3信达豁免1.5亿元债务;(同原方案之第3点)

  4信达向三联转让金额约14.5亿元对郑百文的债权,成为郑百文最大债权人;(同原方案之第4点)

  5三联成为郑百文最大债权人的同时,与郑百文签署债务重整合同,以其债权的全部利息及约12.5亿元债权本金为对价,取得郑百文发行与现有已发行股份总额相同数量(约两亿股)的新股认购权,其从信达取得的对郑百文的债权本金由14.5亿元减为2亿元这里不包括由于资产置换增加的债权1.5亿元。郑百文承诺:在郑百文具备增发新股的条件时,向三联定向增发该等数量的股份。三联认购该等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固定为1元,认购款与其所持的2亿债权相冲抵,其债权余额为1.5亿元(至此,三联之所得与原方案相同:50%的郑百文股权及对郑百文的1.5亿债权)。签署上述股份认购权合同的同时,签署上述第2、4点的资产置换及债权转让合同,作为这些合同关系充分执行的确保条件,三联可要求在公司重组时(即增发新股前)就进入董事会,参与郑百文的经营。

  3、新方案与原方案的根本区别之处在于:

  1三联将通过郑百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增发股份获得郑百文50%的股份,而不是通过原股东转让股份的方式获得郑百文50%的股份,这就避免了原方案最大的法律障碍,即股东大会非法处分股东所有的财产权利,从而也就避免了目前面临的过户登记遇到的障碍;

  2鉴于郑百文目前并不具备增发新股的条件,新方案的创新之处在于引入股份认购权或称期权的安排作为过渡,而关于股份认购权或期权,虽然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并不违反任何现行法律。

  4、实施新方案须注意如下事项:

  1新方案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也有权批准这样的方案);

  2增发股份须符合一系列法定条件,并须经证监会批准。本方案下增发股份不同于正常情况下的增发,在发行对象、发行方式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因此,为稳健起见,应事先征求证监会的意见。我们认为由于增发本身是在符合法律条件下进行的,取得证监会的同意应无法律障碍;

  3为充分保证三联在正式成为郑百文股东前的利益,三联可要求在郑百文董事会中占据一定的名额,并在股东大会表决新方案的同时,将增发新股的方案、改组董事会的议案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可通过周密的协议安排保护其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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