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波与证监会对簿公堂 三大争议成法庭辩论焦点

2014年04月04日 07:39  金融投资报  收藏本文     

  光大证券乌龙指案开庭,三大争议成法庭辩论焦点

  本报记者 苏启桃

  去年8月16日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震惊A股市场,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的杨剑波[微博]被证监会[微博]作出罚款60万元并终生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杨剑波对此不服,于今年2月8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中国证监会作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其诉讼理由为,第一,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被告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第三,光大证券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第四,原告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月3日上午,该案在北京一中院[微博]首次开庭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据理力争,在就案件本身的事实进行激辩的同时,还上演了一出证券期货行业的知识大赛。

  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庭上,对于内幕消息的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很大争议。杨剑波方面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他指出,在错单后国内主流媒体都进行了报道,不存在内幕信息。且错单发生后,光大证券立即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后者事先目睹了交易过程。

  而证监会方面则辩称,本案中光大证券因为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对沪深 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些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因此,被告根据案件事实和《证券法》的授权认定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

  证监会坚称,光大证券信息披露之前,其他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当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对于原告提出的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事实公开状态问题的主张,我会认为,光大证券在事发后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合法披露相关信息,所谓乌龙指仅仅是市场的诸多传闻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属于事实公开状态。”证监会代理方称。

  法院方面表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原告杨剑波方提交了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8月16日错单发生后,光大证券立即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事先目睹了交易过程。不过,法院称,“本院依法通知证人到庭,但经本院通知证人未到庭,且未说明理由。”对此,证监会认为由于证人无法到庭无法核对身份,对其证言内容真实性难以认可。

  是否蓄意违规获利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方称根据《证券法》规定,计算光大证券在8月16日非法获利。但杨剑波方面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发生43.8亿做空股指期货交易是因为光大证券上午错单发生了买入72亿元的行为,证券公司为了回避风险在股票市场做多的同时,在股指期货市场建立空头以对冲风险,无论股票市场上升、下降不影响光大公司经营风险,这种机制是光大证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制度安排,是市场中性策略投资。杨剑波方面还向投资者提出质疑,“股指期货当日并没有交割,获利的收益确认依据从何而来?”

  杨剑波律师表示,此前的记录事实遗漏了被告及交易所见证原告交易过程的事实。同时,被告在其处罚决定书当中对于错误交易所涉及的经过及结果没有做出直接认定。原告在8月16日下午并没有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被告对于原告所获利润的计算办法,没有提供其确认财务依据。他认为,被告认定原告卖出资金获利价值43.8亿元,但被告没有提供财务依据。同时,股指期货当日没有进行交割。

  被告证监会方面则表示,根据证券法规定,被告计算光大证券8月16日非法获利,光大证券有一部分已经交割完成。

  对此,杨剑波代理律师做出解释:“当天同时在做交易还有其他策略,如果有交割行为是完全有可能的,确实有期货交割,这是为了严格按照72亿元进行对冲,以为对冲多了所以平调了一部分。”“从光大证券有书面制度化交易安排,有客观对冲交易风险具体实践,有当事人从未没有获利的客观事实,可见,被告非要将一个正常的交易行为描绘成一个具有主观过错的内幕交易行为显然是令人难以理解。”杨剑波方如此表示。

  是否其他直接责任人

  针对证监会对杨剑波认定为“乌龙指”事件其他责任人而做出处罚的决定,后者认为,自己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为自己并非光大证券公司高管,也不是决策层人员。案件涉及的交易行为是执行公司既定交易安排,是执行公司工作制度。

  不过,证监会方面则认为,“根据原告交易笔录以及交易情况说明、光大证券会议纪要,当时参加会议的四个人员,均证明原告不仅参与了决策会议,下午交易是由原告提议的并且由其具体负责执行。光大证券上午突发事件发生在策略投资部,原告在光大证券整天事件中是核心人物,原告在下午决策会议和内幕交易中发挥了不同作用,认定法定代表人总裁是直接负责人而原告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进一步辩称,原告在事件发生之后,与光大证券其他管理人员一起开会达成了意见,并由原告负责实施,原告是当天巨额交易的负责人,在该案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应当认定为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正是由于证监会认定杨剑波为该事件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认定该事件为内幕交易,才决定对杨剑波进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此案当日没有判决,法院将择日宣判。

  ◆事件回放

  2013年8月16日11时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该事件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剑波给予警告,合并罚款60万元;并对其做出市场禁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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