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曾芳
光大“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微博]状告证监会[微博]一案昨日开庭。业界人士表示,法律上对监管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缺乏明确规定,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更是缺乏相应法律保障,有必要对监管机构、相关人员的追责问题纳入证券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
重庆商报讯 去年8月16日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震惊了A股市场。时隔大半年之后,光大“乌龙指”事件又成为舆论焦点。昨日,“乌龙指”主角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开庭。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内幕信息如何认定、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等四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辩。
焦点1
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昨日,在庭审现场,杨剑波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的认定缺乏依据。当时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因而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国内主流媒体在错单后都进行了报道,同时,光大证券也立即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后者事先知情但并未阻止。
证监会方面则称,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当时光大是唯一知道信息的主体,这些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因而认定上述事实为内幕信息。而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
焦点2
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杨剑波表示,对于错单发生后实施的对冲交易行为,光大证券是按照自营业务中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的策略实施的,是市场中性策略投资。该行为并不构成内幕交易。
证监会方面则称,杨剑波提出的策略不能对抗法律法规。如果执行中性策略的时候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构成内幕交易。“法律没有禁止企业采用风险行为自救,被告认为原告合法避险的方式是将上午突发事件的发生具体原因告知公众后,让社会以及本人都处于平等信息知情低位后再进行操作。”
焦点3
原告是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认为,原告在事件发生之后,与光大证券其他管理人员一起开会达成了意见,并由杨剑波负责事实,且他是当天巨额交易的负责人,在该案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应当认定为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剑波则予以否认,称自己并非光大证券公司高管或决策层人员,仅是执行公司既定交易安排,是执行公司工作制度。
焦点4
股指期货交易认定数额有误?
对于“违法”获利所得,杨剑波表示被告认定原告卖出资金获利价值43.8亿元,但被告没有提供财务依据。同时,股指期货当日并没有进行交割。
证监会则称获利并非按交割来计算,而是按账面盈利来计算。在计算光大证券案件中都是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进行的,会采用收盘之前账面平均数进行计算,而不是14时22分非法行为结束点作为账面计算标准。若是同时计算了到8月23日交割价格作为标准的话,更不利于当事人。
律师观点
杨剑波胜诉可能性不大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机构操作应该建立在合规的基础上;另一方面,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做出的内幕信息认定也符合证券法规。“而且从昨日庭审情况来看,杨剑波并未拿出能够辩驳的有力证据,估计胜诉的可能性不是很大。”许峰表示。
当事人回应
“该说的已说了”
昨日,杨剑波在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并不愿多谈,表示该说的都已经在庭上说了,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而杨剑波的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翼飞也表示,案件还要经过合议庭审议,会耐心等待结果。
知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则认为,当前法律上对监管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缺乏明确规定,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更是缺乏相应法律保障,有必要将监管机构、相关人员的追责问题纳入证券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
事件回顾
去年8月16日
在光大证券交易系统发生错误之后,光大证券决策层达成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策略投资部的总经理杨剑波负责实施。
去年8月30日
证监会通报认定光大乌龙指事件为内幕交易,并对光大证券和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等4位责任人做了处罚决定。
2014年2月8日
乌龙指主角杨剑波表示不服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2014年2月18日
该案被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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