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05日14:05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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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今日发布决定书,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廖国沛给予行政处罚。处罚书显示,廖国沛控制本人等12人名下28个证券账户,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大额封涨停、虚假申报并封涨停、盘中拉抬并封涨停等方式,影响“桐君阁”等15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这些个股包括:中钢天源安妮股份、美好集团、日机密封天玑科技模塑科技八一钢铁亚夏汽车通程控股日发精机\*ST建峰贵糖股份横店东磁金字火腿、桐君阁。

  以下为处罚书原文:

  当事人:廖国沛,男,1975年11月出生,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廖国沛操纵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天源)、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股份)、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集团;现变更为美好置业)、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机密封)、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玑科技)、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塑科技)、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夏汽车)、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程控股)、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发精机)、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建峰)、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糖股份)、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字火腿)、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君阁;2016年3月变更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等15只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廖国沛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廖国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廖国沛控制使用其本人、杨某英、卢某怡、廖某昌、卢某霞、卢某浩、李某、江某芬、江某林、江某、招某燕和王某文等12人名下2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12名账户组名义持有人名下的28个证券账户可分为三类:廖国沛家庭账户组、江某芬家庭账户组和廖国沛朋友账户。

  (一)账户组由廖国沛实际控制

  1. 廖国沛家庭账户组包括“廖国沛”中信证券账户、“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廖某昌”东兴证券账户、“廖某昌”华泰证券账户、“廖某昌”第一创业证券账户、“杨某英”光大证券账户、“杨某英”第一创业证券账户、“杨某英”中信证券账户、“杨某英”湘财证券账户、“杨某英”银河证券账户、“杨某英”华泰证券账户、“卢某怡”银河证券账户、“卢某浩”湘财证券账户、“卢某浩”银河证券账户、“李某”光大证券账户、“卢某霞”长江证券账户等16个账户。

  2. 江某芬家庭账户组包括“江某芬”海通证券账户、“江某芬”湘财证券账户、“江某芬”华泰证券账户、“江某芬”长江证券账户、“江某林”第一创业证券账户、“江某林”银河证券账户、“江某”华泰证券账户、“江某”广发证券账户、“招某燕”湘财证券账户、“招某燕”华泰证券账户、“招某燕”西部证券账户等11个账户。

  3. 廖国沛朋友账户包括“王某文”光大证券账户。

  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及情况说明、下单交易地址等证据表明,上述账户由廖国沛控制。

  廖国沛承认账户组由其控制。

  (二)账户组资金来源

  银行提供的资金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表明,廖国沛家庭账户组和江某芬家庭账户组的资金来源于其与江某芬的自有资金,“王某文”光大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王某文家庭自有资金。廖国沛对该事项予以认可。

  (三)账户组交易下单

  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下单交易地址高度交叉关联等证据表明,账户组在本案的下单由廖国沛操作完成。廖国沛对该事项予以认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账户组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委托交易记录、交易数据、资金流水、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廖国沛控制账户组操纵证券市场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廖国沛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大额封涨停、虚假申报并封涨停、盘中拉抬并封涨停等方式,影响“桐君阁”等15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于次日反向卖出获利27,164,867.74元。

  (一)“中钢天源”

  2015年10月21日,10:27:00至14:34:13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17.56元分19笔共申报买入“中钢天源”17,180,700 股,占同期市场申报买入量的55.80%;账户组撤单180,700股,占本次申报量的1.05%;账户组共成交5,000,000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 的65.98%。当日该股涨10.03%,深证成份指数跌幅5.87%,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15.90%。

  2015年10月22日9:36:25,账户组反向卖出10月21日购入的“中钢天源”合计5,000,000股,成交金额96,600,000.00元,卖出均价19.32元,获利8,150,200元。

  (二)“安妮股份”

  2014年5月8日,账户组以涨停价16.62元分503笔共申报买入“安妮股份”26,018,900 股,占同期市场申报买入量的36.85%;账户组撤单12,552,500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48.24%;账户组成交4,000,000股,占同期市 场成交量的36.72%。该股当日涨幅9.99%,深证成份指数跌幅0.89%,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10.88%。

  2014年5月9日9:24:53至10:39:47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5月8日购入的“安妮股份”合计4,000,000股,成交金额67,041,458.25元,卖出均价16.76元,获利93,852.45元。

  (三)“美好集团”

  2014年10月28日,14:30:31至14:37:45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2.78元分201笔共申报买入“美好集团”81,309,800 股,占同期市场申报买入量的85.20%;期间账户组仅撤单2,400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0.003%;14:30:31至收盘时账户组成交 18,977,309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100%。该股当日涨幅9.88%,深证成份指数涨幅0.85%,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9.03%。

  2014年10月29日9:33:39至9:44:31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0月28日购入的“美好集团”合计5,032,600股,成交金额14,456,884.00元,卖出均价2.87元,获利374,430.84元。

  (四)“日机密封”

  2015年9月1日,10:33:02至14:32:00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65.59元分12笔共申报买入“日机密封”6,033,300 股,占同期市场申报买入量的79.31%;期间账户组仅撤单33,300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0.55%;10:33:02至收盘时账户组成交 820,300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95.35%。当日该股涨幅9.99%,深证成份指数跌幅3.67%,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13.66%。

  2015年9月2日9:20:55至14:57:32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9月1日购入的“日机密封”合计820,300股,成交金额54,200,097.05元,卖出均价66.07元,获利18,409.23元。

  (五)“天玑科技”

  2015年9月7日,9:34:16至14:39:42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15.43元分25笔共申报买入“天玑科技”24,245,700 股,占同期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6.13%;账户组撤单5,538,005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34.82%;9:34:16至收盘时账户组成交 3,310,398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55.92%。当日该股涨幅9.98%,深证成份指数跌幅0.63%,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10.61%。

  2015年9月8日9:33:39至9:44:31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9月7日购入的“天玑科技”合计3,310,398股,成交金额55,658,453.39元,卖出均价16.81元,获利4,204,000.69元。

  (六)“模塑科技”

  2014年3月17日,10:19:03至14:55:55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11.74元分170笔共申报买入“模塑科技”45,675,800 股,占同期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8.32%;账户组撤单18,368,622股,占账户组申报买入量的40.22%;账户组成交3,907,778股,占同 期市场成交量的46.56%。当日该股涨幅10.03%,深证成份指数涨幅1.40%,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8.63%。

  2014年3月18日9:38:23至14:12:35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3月17日购入的“模塑科技”合计3,482,829股,成交金额43,885,832.78元,卖出均价12.60元,获利2,699,211.75元。

  (七)“八一钢铁”

  2015年10月28日,10:16:28至14:52:06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7.46元分39笔申报买入“八一钢铁”36,615,400 股,占同期市场买入申报量的35.76%;账户组仅撤单268,300股,占申报量的0.73%;10:16:28至收盘时账户组成交 13,727,599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51.07%。当日该股涨幅10.03%,上证指数跌幅1.72%,该股偏离上证指数11.75%。

  2015年10月29日10:29:54至14:16:42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0月28日购入的“八一钢铁”合计4,148,707股,成交金额30,990,011.22元,卖出均价7.47元,亏损177,390.55元。

  (八)“亚夏汽车”

  2015年7月1日,10:31:28至14:48:08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11.67元分86笔共申报买入“亚夏汽车”84,873,800 股,占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72.04%;账户组撤单74,684,284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87.99%;账户组成交2,011,363股,占同期市 场成交量的12.17%。当日该股涨幅9.99%,深证成份指数跌幅4.79%,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14.78%。

  2015年7月2日9:30:01至14:11:16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7月1日买入的“亚夏汽车”合计2,011,363股,成交金额23,926,228.80元,卖出均价11.90元,获利287,499.86元。

  (九)“通程控股”

  1.2015年7月31日至8月3日交易情况

  2015年7月31日,13:39:32至14:56:49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8.26元分100笔共申报买入“通程控股”94,560,000 股,占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74.43%;账户组撤单81,218,559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97.57%;账户组成交2,021,441股,占同期市 场成交量的9.70%。当日该股涨幅9.99%,深证成份指数跌幅0.17%,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10.16%。

  2015年8月3日9:33:06至13:39:27期间,账户组卖出7月31日买入的“通程控股”合计2,021,441股,成交金额15,019,306.63元,卖出均价7.43元,亏损1,787,964.56元。

  2.2015年8月4日至8月5日交易情况

  2015年8月4日,13:00:00至13:41:03期间,账户组分59笔共申报买入“通程控股”17,390,000 股,占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5.02%;账户组撤单1,022,129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5.88%;13:00:00至收盘时账户组成交 7,892,807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56.53%。当日该股涨幅9.96%,深证成份指数涨幅4.52%,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5.44%。

  2015年8月5日9:30:03至14:59:34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8月4日买入的“通程控股”合计7,892,807股,成交金额66,078,143.48元,卖出均价8.37元,获利1,966,314.61元。

  (十)“日发精机”

  2014年1月2日,10:10:59至14:56:30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18.33元分146笔共申报买入“日发精机”6,828,300 股,占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30.19%;账户组撤单4,746,811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69.52%;账户组成交343,189股,占同期市场成交 量的5.87%。当日该股涨幅10.02%,深证成份指数跌幅0.09%,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10.11%。

  2014年1月3日9:38:23至14:12:35期间,账户组卖出1月2日买入的“日发精机”合计279,923股,成交金额5,135,895.61元,卖出均价18.35元,亏损31,029.53元。

  (十一)“*ST建峰”

  2015年7月28日,10:52:59至13:30:04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8.05元分34笔共申报买入“*ST建峰”合 计31,772,500股,占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51.93%;期间账户组撤单18,113,215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57.01%;期间账户组成交 4,659,285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45.38%。当日该股涨幅9.97%,深证成份指数跌幅1.41%,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11.38%。

  2015年7月29日9:30:05至14:59:32期间,账户组卖出7月28日买入“*ST建峰”合计4,659,285股,成交金额39,028,661.76元,卖出均价8.38元,获利1,252,781.13元。

  (十二)“贵糖股份”

  2015年8月19日,14:33:50至14:53:52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15.62元分21笔共申报买入“贵糖股份”合 计20,956,200股,占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83.41%;账户组撤单16,337,088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77.96%;账户组成交 1,690,012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44.69%。当日该股涨幅10.00%,深证成份指数涨幅2.18%,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7.82%。

  2015年8月20日9:21:29至14:59:42期间,账户组卖出8月19日买入的“贵糖股份”合计1,294,128股,成交金额20,624,367.71元,卖出均价15.94元,获利277,273.68元。

  (十三)“横店东磁”

  2015年8月20日,13:11:14至14:59:51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26.84元分32笔共申报买入“横店东磁”27,271,600 股,占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55.85%;期间账户组撤单9,610,388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80.64%;期间账户组成交2,307,712股,占 同期市场成交量的35.24%。当日该股涨幅10.00%,深证成份指数跌幅2.90%,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12.90%。

  2015年8月21日9:46:41至14:43:54期间,账户组卖出8月20日买入的“横店东磁”合计2,307,712股,成交金额56,016,801.22元,卖出均价24.27元,亏损6,331,935.62元。

  (十四)“金字火腿”

  2015年8月26日,10:30:23至10:43:23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20.54元分28笔共申报买入“金字火腿”25,994,600 股,占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57.94%;账户组撤单12,950,905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49.82%;账户组成交2,996,595股,占同期市 场总成交量的42.63%。当日该股涨幅10.02%,深证成份指数跌幅2.92%,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12.94%。

  2015年8月27日9:24:48至9:51:31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8月26日买入的“金字火腿”合计4,159,817股,成交金额91,792,667.42元,卖出均价22.07元,获利5,726,740.28元。

  (十五)“桐君阁”

  2014年8月13日,13:27:02至14:56:03期间,账户组分144笔共申报买入“桐君阁”23,694,100 股,占同期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3.82%;账户组撤单8,987,972股,占账户组申报买入量的37.93%;账户组成交2,266,728股,占同期 市场成交量的50.72%。当日该股涨幅10.01%,深证成份指数涨幅0.17%,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9.84%。

  2014年8月14日9:45:37至11:09:34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8月13日买入的“桐君阁”合计2,266,728股,成交金额25,889,488.04元,卖出均价11.42元,获利2,114,153.2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账户组账户交易资料、委托交易记录、交易数据、资金流水、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听 证中,廖国沛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首先,其涉案15只股票的交易是因看好股票投资价值,没有操纵主观故意;其次,涉案15只股票中 短期趋势都是上升的,其只是顺势而为的正常交易,不会影响交易量,当时市场处于正常水平,不能仅用股票涨跌幅、市场偏离指数等数据认定其交易行为属于操纵市场; 再次,其交易与操纵有明显区别,涉案交易是在其他投资者拉涨停后,以涨停价买入,购入股票时涉案股票已经涨停,股票涨停与其申购行为无因果关系,而且当天 交易无反向卖出,也无大量撤单,反而是大量买入,证明其真实成交意图。第二,关于违法所得计算。其交易的股票中部分亏损,请求盈亏相抵。第三,关于处罚幅 度。首先,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相关控制账户,有效节约调查成本,并立刻停止类似交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其次,其为初犯,本案发生系由 于法律意识淡薄;最后,其操作时间短、手法单一,涉及操纵股票数相对同期同类案件较少,情节相对轻微。因此,请求将处罚幅度调减为没一罚一。

  经复核,对于廖国沛的申辩意见,我会认 为:第一,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廖国沛控制本人等12人名下28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大额封涨停,以涨停价虚假申报、盘中拉抬并封涨 停等方式,在涨停价位大量买入,影响股票收盘价格和交易量,于次日反向卖出获利,违法事实清楚。涉案15只股票封单量高、封单次数多、虚假申报比例高,具 有欺诈性。因此,对于其关于违法事实认定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第二,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本案中,廖国沛共操纵多只股票,每次操纵均具有独立性,故对其违法 所得也应独立计算。因此对于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第三,关于处罚幅度。我会对其关于处罚幅度的申辩理由部分采纳,将罚款金额作出相应调 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廖国沛违法所得27,164,867.74元,并处以54,329,735.4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马天元 SF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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