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28日10:05 中国证监会网站

  新浪财经讯 7月27日消息,近日,原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胡书洲涉嫌短线交易违法违规,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当事人:胡书洲,男,1965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维通信或公司)董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胡书洲涉嫌短线交易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胡书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3月1日,胡书洲买入“信维通信”股票2000股,清算金额50353.80元;2016年3月2日卖出“信维通信”股票500股,清算金额13079.05元;2016年6月27日,卖出“信维通信”股票336000股,清算金额6915052.4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股票交易明细、询问笔录、缴款收据和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胡书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胡书洲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7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田江山 SF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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