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27日13:47 中国证监会网站

  新浪财经讯 7月27日消息,近日,安泰集团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其被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公司法人李猛被罚款三十万,其余等十名涉案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和相应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当事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公司),住所: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法定代表人李猛。

  李安民,男,1944年9月17日出生,时任安泰集团公司董事长,住址: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

  李猛,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时任安泰集团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住址: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

  赵永梅,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时任安泰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住址:山西省太谷县水秀乡。

  郭全虎,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时任安泰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

  武辉,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时任安泰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山西省介休市新华南街。

  张德生,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时任安泰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劲松路。

  冀焕文,男,1939年8月27日出生,时任安泰集团公司董事,住址: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

  罗滋,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时任安泰集团公司独立董事,住址:山西省介休市光明东路。

  李挺,男,1947年4月19日出生,时任安泰集团公司独立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

  裴正,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时任安泰集团公司独立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榆次区定阳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对安泰集团公司、李安民、李猛、赵永梅、郭全虎、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罗滋、李挺、裴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安泰集团公司、李安民、李猛、赵永梅、郭全虎、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罗滋、李挺、裴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但是,在安泰集团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的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商资料、年度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泰集团公司、李安民、李猛、赵永梅、郭全虎、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罗滋、李挺、裴正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

  对安泰集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安泰集团公司董事长李安民,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猛,财务负责人赵永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安泰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郭全虎,董事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独立董事罗滋、李挺、裴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泰集团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安民、李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赵永梅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四、对郭全虎、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对罗滋、李挺、裴正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马天元 SF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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