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27日15:48 中国证监会网站

  新浪财经讯 7月27日消息,近日,张屹交易“*ST新材”股票涉嫌内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没收违法所得228,489.57元,并处以685,468.71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当事人:张屹,男,1983年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张屹内幕交易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原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材,股票代码600299)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4年1月25日,*ST新材发布《201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3年度亏损10亿元。为避免退市,*ST新材及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集团)开始着手“保壳”事宜。

  2014年2月23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执行董事劳某明与蓝星集团财务总监杨某就保壳思路与“安迪苏的注入”进行探讨。

  2014年3月3日,劳某明给杨某发送邮件,表示研究了“法国安迪苏”资料,建议“首选内部重组(法国公司注入)”。

  2014年3月17日,劳某明与*ST新材董事长陆某宝、董秘冯某华在蓝星集团讨论“蓝星新材处置资产保壳”事项。

  2014年4月9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张某等人与冯某华等人商讨*ST新材连续两年亏损后处置部分资产的“保壳”方案。*ST新材要求国泰君安尽快递交《保密协议》。

  2014年4月9日至4月22日,张某与杨某等多次电话沟通*ST新材避免被暂停上市的方案。

  2014年4月24日,中国化工集团总经理任某新召开方案汇报会,初步确认*ST新材“保壳”方案。

  2014年4月26日、27日,*ST新材与国泰君安继续就方案细节沟通。

  2014年4月28日,*ST新材股票以涨停收盘。由于股价出现异常,*ST新材停牌。

  2014年5月8日,*ST新材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

  2014年7月8日,*ST新材发布公告“公司拟向控股股东蓝星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蓝星安迪苏营养集团有关公司股权”。

  2014年9月29日,*ST新材发布公告“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于9月30日复牌。

  *ST新材拟向控股股东蓝星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蓝星安迪苏营养集团有关公司股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8日。张某为国泰君安*ST新材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4年4月9日。

  二、张屹内幕交易情况

  (一)账户情况

  1.“张某奎”账户。该账户2014年3月3日从华泰证券北京西三环北路营业部转托管开立,资金账户为05*****993,下挂深圳(01*****969)、上海(A4*****958)证券账户。自2013年7月以来,“张某奎”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主要资金往来方包括“胡某林”账户、“张某奎”支付宝账户、“卢某芝”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等。其中,2014年4月21日“张某奎”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存入200万元,资金来源于“张某奎”支付宝账户。

  2.“卢某芝”账户。该账户2006年12月12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北京颐和园路营业部,资金账户50*****505,下挂深圳(01*****098)、上海(A4*****807)证券账户。“卢某芝”账户的主要资金往来方为“卢某芝”支付宝账户、“张某奎”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其中,2014年4月22日“卢某芝”账户转入26万元,资金来自“卢某芝”支付宝账户;4月23日“卢某芝”账户转入4万元,资金来源于4月22日“卢某芝”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3.“唐某”账户。该账户2007年3月16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北京颐和园路营业部,资金账户50*****208,下挂深圳(00*****795)、上海(A2*****401)证券账户。“唐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主要资金往来方为“唐某”支付宝账户。2014年4月1日“唐某”账户转入40万元,资金来源于“唐某”支付宝账户。4月22日“唐某”账户转入15,883元,资金来源于“张屹”银行账户。

  张某奎、卢某芝、唐某分别为张屹的父亲、母亲、前妻。 “张某奎”账户买入“*ST新材”股票集中在2014年4月22日、25日、28日,其中:4月28日通过139*****93手机下单,占该账户“*ST新材”总交易量的4.76%;4月22日、25日通过MAC为AC*****127的电脑下单,占该账户“*ST新材”总交易量的95.24%。“卢永芝”账户买入“*ST新材”股票集中在2014年4月23日、24日、28日,其中:4月28日通过139*****93手机下单,占该账户“*ST新材”总交易量的57.98%;4月23日通过MAC为AC*****127的电脑下单,占该账户“*ST新材”总交易量的34.48%。“唐某”账户买入“*ST新材”股票集中在2014年4月22日,通过MAC为AC*****127的电脑下单,张屹知晓“唐某”账户的账户名和密码,承认该交易系其操作。139*****593手机号为张屹使用,张屹承认通过该手机下单的交易系其操作。“张某奎”“卢某芝”与“唐某”账户交替使用MAC为AC*****127电脑下单,且张屹承认曾经操作过“张某奎”“卢某芝”账户。此外,张某奎关于“张某奎”“卢某芝”账户系自己操作的表述与事实不符。综合以上情况,足以认定“张某奎”“卢某芝”账户上述交易的主要操作人为张屹。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账户买入“*ST新材”股票共计4,438,902.78元,实际获利228,489.57元。

  (二)内幕交易情况

  一是张屹与张某关系密切。张屹与张某系堂兄弟,两人关系较好,来往较多,有时会一起打麻将、玩牌。张屹曾给张某介绍项目。

  二是张屹交易“*ST新材”股票与内幕信息形成情况基本吻合。2014年4月21日16:32,张某主叫张屹,双方通话41秒。4月22日,“唐某”“张某奎”账户开始买入“*ST新材”。4月28日上午,张屹与张某多次电话联系并见面,见面的同时张屹操作“卢某芝”“张某奎”账户买入“*ST新材”。此外,相关账户组买入“*ST新材”前后,张屹与张某在4月23日、24日具有短信、电话、会面等多次联系。

  “张某奎”“卢某芝”“唐某”账户从未交易过“*ST新材”,此次交易“*ST新材”集中在4月22日至4月28日。买入“*ST新材”的资金,除银证转入的部分资金外,其余资金均为减持账户内原持有的“东方航空”“光华控股”等股票,且为亏损卖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张屹承认,2014年4月17日在祖母家,张某与别人通话中提到了“蓝星集团”。张屹知悉张某在国泰君安工作,认为蓝星集团应该是在找国泰君安做资本运作方面的事情,从而选择买入“*ST新材”。

  以上情况有相关账户的开户、交易、资金流水、账户交易MAC地址等记录,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张屹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张屹违法所得228,489.57元,并处以685,468.7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7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田江山 SF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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